要闻

撤IPCMC呈新法案一读 IPCC仅调查不能惩警员

(吉隆坡26日讯)国盟政府计划成立的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只有调查权,没有惩罚及对警方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赛博士今日在首相署(国会及法律)部长拿督达基尤丁宣布政府撤回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后,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一读。  

新法案第43条文阐明,IPCC没有任何检控权,除非获得主控官批准。

法案第6条文阐明,首相可向国家元首建议IPCC主席和副主席人选,成员必须根据经验和能力,以及其专业是熟悉法律、行政、调查和财务等相关,惟成员不可超过7人。

法案第7条文阐明,上述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不能超过3年,但可重新委任;成员可以在致函给国家元首后辞去职位,同时国家元首在首相劝告下,可在任何时候中止委员的委任。

法案第8条文阐明,委员会成员可支薪和享有津贴。

法案第22(2)条文阐明,上述提及的不当行为,并不包括1967年警察法令第96和97条文阐明的不当行为。

新法案下IPCC委员会功能

1)    鼓励警队廉正
2)    向政府建议提升警队廉正的行动
3)    通过处理警员的不当行为,维护公众利益
4)    拟定检举和调查警队违规机制

IPCC权力

1)  劝告政府如何改善警队福利
2)  到访警局、警员宿舍、拘留所和给各州警察总部建议
3)  评估投诉和调查
4)  收集证据和调查,以及制定行为不检所需采取的行动
5)  可在多种情况下,接纳或处理警队成员的不当行为投报
a)    即使警察内部已对有关案件采取或没有采取行动,以及违反任何法律条规时,都会调查
b)    可在警队成员没有遵守警队标准作业程序和规矩、采取的行动或没有采取的行动不合理、不公平、涉及打压或歧视
c) 在不恰当的动机、毫无关系的借口或不相干的考量下,采取或没有采取行动时,接纳和处理相关投报

提供“假资料”判监罚款

根据该法案,任何针对警方不当行为向IPCC提供“假资料”的人士,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法案第34条文,任何人向IPCC提供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的方式,一旦被发现或相信有关资料是虚假的话,有关人士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上述刑罚。

法案同时限制IPCC成员及官员泄漏调查内容及文件,违例者可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最高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法案第42条文,所有IPCC成员及官员都有责任保密,任何成员在任内或任期之后,皆禁止透露与IPCC职务相关的任何资讯。

另一方面,根据法案第30(1)(a)条文,一旦IPCC发现面对调查的警员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4项主要罪行,则须把IPCC的建议提交至反贪会。

此外,法案第30(1)(b)条文也阐明,若IPCC发现受查警员抵触任何刑事法典,就需要交由相关的执法单位处置。

反应

 

雪隆

张玉刚:让权力约束权力 设IPCMC根除警队弊病

(吉隆坡5日讯)社青团全国署理团长张玉刚认为,只有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才能真正根除警队弊病。

也是彭亨州丹那拉打区州议员的他说,要防滥权,就须让权力约束权力,因此,只有把警权关进制度的笼里才是王道。

他今天发文告说,前警察总长丹斯里阿都哈密在卸任前频频揭露警队各种滥权、政治干预、扣留所暴力的丑闻。

他认为,即便如此,也是无济于事。

“因为我们缺乏实际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无力改善和纠正警队的滥权和弊端。”

“警察的权力是人民和法律所赋予的,因此,警权力自然必须要对民众负责,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制衡。”

他说,历史没有如果,希盟应该吸取历史教训,正视IPCMC为首要竞选承诺之一。一旦有机会执政,必须把警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警队彻底改革。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