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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集团账目造假案 前CEO罚250万监1天

(吉隆坡27日讯)自2010年开庭审理约10年,吉隆坡地庭今日裁决,金鹏集团(Transmile)账目造假案被告,即前总执行长颜文安被判罚款250万令吉和坐牢一天。

证券监督委员会是在2007年提控颜文安,指他怂恿该集团在2006年杪季度报告中做出误导性声明。

地庭法官哈斯布拉也裁定,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需以监禁18个月取代。

金鹏集团在2007年爆发出大马有史以来最大宗的账目造假案,这类犯罪很可能会诱使其他人购买该集团的股票,案件今日结案,59岁的颜文安被判有罪。

颜文安面对另一项交替控状,是在同年财报意图向大马证券交易所提供误导性声明。

交替控状指出,被告以金鹏集团董事的身分被控,于2007年2月14日至2月15日在马交所犯罪。

被告抵触的是1983年证券业法令第122B(a)(bb)条文,并在相同法令第122(1) 条文下同读。

被告被要求为交替控状的控罪辩护,辩方于2011年6月向高庭提出申请,被告辩称第122(1)条文与联邦宪法第5(1)条文不符。

2016年,高庭将宪法问题交由联邦法院裁定。联邦法院则于2017年3月做出标志性裁决,1983年证劵业法令第122(1)条文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文,并谕令地庭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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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假账案上诉得直 颜文安恢复监禁1天刑罚

(吉隆坡11日讯)上诉庭撤销了金鹏集团(Transmile)前总执行长颜文安,因账目造假而遭高庭判处2年监禁,并恢复了地方法庭更早之前监禁一天的裁决。

上诉庭三司周一接纳了颜文安女儿的上诉,称证券监督委员会并未遵守向颜文安发出的上诉通知和听证会通知,而在颜氏缺席之下审理证监会的上诉是错误的。

上诉庭法官拿督贺哈里亚在判词中说,“证监会对于上诉人(颜文安女儿)提起上诉的法定地位争议是没有根据的。高庭在没有向颜文安发出上诉通知和听证通知下上诉,并在审理有关上诉、加重刑罚时存在不合规行为,需要我们的干涉。”

“因此,我们宣布高等法院关于刑罚的决定是无效的。我们允许上诉人的上诉,并恢复地方法庭的裁决。”

颜文安因为涉及21世纪初期轰动马股的金鹏集团假账案件,而被证监会援引1983年证券法令第122B条文,与第122(1)条文同读下提控,罪名是在2007年向交易所提供了误导性的财务报表。

地庭于2020年裁定他罪成,处以一天的监禁及罚款250万令吉。经证监会上诉后,高庭去年将刑期延长至24个月,并维持罚款数额。

在此之前,颜文安已服完一天的监禁,并支付了罚款;而在高庭作出监禁2年的裁决之前,他潜逃国外,而遭到法庭发出通缉令。

上诉庭的判决是此案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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