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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会促高效执法 加重惩罚污染水源者

(吉隆坡6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促请政府高效执法,对涉及污染水源者实施更严厉的法律惩诫。

该会发文告说,频频发生的水源污染导致水供常中断。

“近日雪兰莪河流的水源污染问题,很多人无法获得净水,特别是没太多钱买瓶装水的民众;住在组屋的老人及孕妇,尤其没电梯的组屋区居民,在制水期间等待水槽罗里配供食水时都遭遇到困难。”

该会说,雪州政府对涉嫌污染水源的工厂负责人采取法律行动,但他们更关注的是,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及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未能有效执法。

华总:修法刻不容缓

此外,华总总秘书拿督黄益隆博士认为,政府修法严惩污染水源者刻不容缓。

他发文告说,当局应主动执法,全面检查尤其是靠近河边的所有工厂,确保他们的排污系统达标,如不达标就需立即查封,直到有关工厂经营者建立好完善的排污系统为止。

他建议政府立即修订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加重刑罚不负责任的工厂,加大执法力度对付违例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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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会:残忍不人道 “公开鞭刑违国际法”

(吉隆坡19日讯)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指出,公开鞭刑不仅侮辱人类尊严,还违反国际法和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委员会强调,公开执行此类惩罚会加剧侮辱性质,导致个人遭受羞辱和痛苦,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人权标准,也不具有人道精神。

委员会表示,联邦宪法第五条保障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法庭亦已确认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公开鞭刑的做法不仅对人权和尊严造成损害,而且使恶性循环加剧,远离应当聚焦于个人改造的目标。

与民法鞭笞不同

人权委员会特别关注登嘉楼回教法庭近日对42岁木匠莫哈末阿芬迪因幽会罪判处公开鞭打6下一事。

委员会在声明中指出,这种惩罚违反了人权和法治原则。公开鞭刑与私人鞭刑不同,公开执行这种惩罚不仅残忍、不人道,也对人格造成侮辱,严重侵犯了联邦宪法对个人尊严的保护。

“回教法下的鞭笞与民事法下的鞭笞不同。无论如何,这项惩罚不仅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引发了关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下公共鞭刑的合法性的严重问题。

“我们认为登嘉楼回教法庭的公开鞭刑已超逾联邦法律即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所赋予的司法权,此法令只允许鞭笞,但不是公开鞭笞。

“2001年登嘉楼回教刑事法程序法令125(3)(c)条允许允许回教法庭指示鞭刑地点必须在公众面前,但这并非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所预想的,且超逾此法令,以及违反联邦宪法州表第 1 项规定的司法权限。”

主张废除体罚

该人权委员会指出,施加身体暴力和公开羞辱的惩罚在现代司法体制中没有立足之地 ,也破坏马来西亚对人权的承诺,玷污了其法律正直,并侵蚀个人的尊严,这是包括回教在内的所有宗教都拥护的价值观。

该人权委员会地主张废除体罚,无论是来自法庭还是教育学府,也认为马来西亚此时该成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UNCAT)公约缔约国。

“许多其他 回教堂徒占多数的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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