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装修一半要求停止 能否索赔?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承包商,专门承接一些有关室内装修的工作。就在上个月,我们通过朋友介绍了一位顾客,说是要装修咖啡馆。由于属于一些简单的装修工作,同时是朋友介绍,我们也口头上与他洽谈了价钱并开工了。可是当工程进行一半,他突然提出了诸多改革要求,这些都是比原本谈好的装修工作有很大的出入,也需要更多金钱完成。由于如此,我们与他讨论并要求增加价钱。就在这时,他说我们的价钱太贵也翻脸并表示不愿意支付我们费用,要求我们停止所有的工作。请问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我们能向他索取费用吗?

答:我建议把已经同意好了的条款完整的记录在一份合同里,然后由双方签署该合同是最理想的了。可是往往由于经济或时间的考量,很多时候都必须在签署合同之前开始工作,而且很多时候都会在这类情况下发生种种的纠纷。

·合理服务费支付(Quantum Meruit)

在没有关于报酬或付款的条款的合同下或合同没有清楚列下如何付款的情况下,索赔人可以依赖“合理服务费支付”条列向对方要求合理服务的费用。

一般而言,在马来西亚使用的建筑合同都允许承包商在执行工程时提出合理服务费支付的索赔的,尤其是在双方都对工作范围出现分歧的情况,这种情况也被清楚的列入马来西亚1950年合约法令第71条文。

关于以上你所说的情况也曾经发生,比如“Ayer Itam Tin Dredging Malaysia Berhad v YC Chin Enterprise”案件,法庭判决提到:虽然合同的所有条款还未被完全同意或签署,但是法庭还是基于“合理服务费支付”判决要被告人必须赔偿诉讼人合理的工作或服务费用。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法律是公平的,它不允许一方在没有报酬的情况因为另外一方的付出或牺牲而获得好处,这种获取的好处会被法律认为是不公正的。

例如,当A和B签署了一份合同,据此A将向B支付一笔款项来翻新他的房屋。但是,B违反了合同,并且合同被A提前终止,但是那时候B已经将工作完成了七七八八了,A是不能基于合同终止了而不缴付属于B的费用?这“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则已经被“Dream Property Sdn Bhd v Atlas Housing Sdn Bhd”案件接纳了。

所以,虽然你和客户并未签署一份书面合同,但是你可以向他索取应得或者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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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路坑酿祸,可向地方政府索赔?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是一名货车司机也在经营着自己的小本运输生意。自认是一位谨慎司机的我,从未被开过罚单。现在正值雨季,驾驶时我是更加用心。可是,人算不如天算,那天驾着我的小货车送货,正在下雨路面也积满了雨水,小货车就这样不小心掉入了坑洞导致货车前方左边的轮胎和轮圈(RIM)都爆裂了……然后翻车,我也因此受伤住院了一个星期。问题来了,请问我可以向政府索赔吗?

答:我国道路使用者相信都知道,我国许多道路都有大小程度不一的坑坑洞洞,很多司机都会尝试避免行驶中跌入坑洞里,否则后果就不堪设想。久而久之,很多司机都习以为常而不去多做投诉或控诉了。

身为合法道路使用者的你,万一你真的不小心掉入这些坑洞导致汽车或摩托车损坏甚至受伤,其实你们是可以向地方政府索赔的。这是因为根据马来西亚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地方政府是有责任对于所有的公共道路进行维护和修复的。

如果道路真的严重损坏、失修而导致意外发生,那么根据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的第5条文和第7条文,只要能够证明地方政府在道路维护和修复工作上有疏忽,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赔偿。

出示各项证据

索赔的过程中,身为索赔人的你是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地方政府的工作疏忽。所以,现场照片、坑洞照片、道路路况照片、警察报告、汽车维修估计报告、医生报告等等的证据就极为重要了。

其实,这一类的案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事实上,有许多司机成功向政府成功索赔,其中包括了Raymond Cheah Choon Sing v Jurutera Daerah, Jabatan Kerja Raya Seberang Prai Tengah & Ors(2018)的案件。

话虽如此,如果意外发生是可以避免的(打个比方:已经有提示牌、司机本身的疏忽,比如是驾车玩电话、没有绑安全带等等),那么这也会影响索赔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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