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

供应扣留犯毒品 9警员1女子被捕

(新山4日讯)柔州总警长拿督阿育汉证实,哥打丁宜警员将毒品供应给扣留所嫌犯,警方已逮捕涉案的9名警员,以及1名负责从外供应毒品的女子,他已下令严查该警区高职警员,包括哥打丁宜警区主任胡欣。

涉嫌供应毒品给哥打丁宜扣留所嫌犯的9名警员分别是8男1女,年龄介于20至36岁,他们在11月29日被逮捕。

阿育汉昨日在记者会指出,一名23岁女子也被逮捕,她是一名扣留犯“拿督阿金”的女儿,女子的尿检对毒品呈阳性反应。

“警方也对被捕的9名警员进行毒品尿液检验,2名警员的检验结果呈阳性,其中一人也曾在2017年因涉及结伙抢劫留下前科。”

他说,警方最先是在乌鲁地南监狱,为16名来自哥打丁宜警区总部扣留所的嫌犯进行尿检,发现5人对毒品呈阳性反应,从而揭发上述黑警运毒事件。 

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在哥打丁宜警区总部扣留所搜出价值近6000令吉的毒品,包括冰毒、海洛因以及一些烟草。

他表示,涉案的警员人数众多,情况严重,他们与外人接应,运毒到扣留所让扣留犯在一间房内吸食,而由于扣留所位于哥打丁宜警区,因此该警区主任、警区毒品罪案调查主任以及警局局长有疏于监管之嫌,也同时被调查。

他指出,根据调查,警员每次运毒进入扣留所后就会获得“酬劳”,黑警每次运毒收贿介于50令吉至1500令吉。
他说,已有129名扣留犯进行尿检,当中22人的尿检结果对毒品呈阳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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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裁定警方查扣留犯 被捕后24小时须交法庭

(八打灵再也29日讯)高庭裁定,执法机构扣留嫌犯调查时,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交由法庭审理。

柔佛新山高庭司法专员甘荣青(译音)说,推事不得轻视这一职责,反而必须积极履行,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他是在今年2月6日撤销推事在前一天批准的延长扣留令,并下令释放S迪内舒帕兰。

警方是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条文,要求从2月4日至7日扣留迪S内舒帕兰进行调查。后者被指阻碍警察履行职务。

今年2月4日,S迪内舒帕兰在新山北柏美路与警方的一场汽车追逐后,于清晨6时在柔佛旧马西路被捕。

警方是在他被捕当天下午3时47分,向法庭提交延长扣留令申请,但嫌犯却是直到2月5日早上9时才被带到推事面前,这距离被捕已是27个小时后。

S迪内舒帕兰的代表律师于2月5日入禀高庭,要求检讨推事的决定。

律师指警方的延长扣留令申请,已违反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和第117条文的规定。他以这项申请已超过24小时的限制为由,反对延长扣留令的申请。

甘荣青是在翌日处理有关的申请。

他指出,虽然嫌犯在被捕后一般被带到警局,但第28(3)条文规定,警方必须在逮捕的24小时内带到法庭申请延长扣留令,有关计时并不包括从逮捕地点到法庭的路程时间。

他说,即使撇开从旧巴马西路到亚逸摩力路的1小时路程时间,这也已违反24小时的时间框架。

他的判词共有11页。他说:“宪法第5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明确规定,被拘留者必须在逮捕之日起24小时内被带到推事面前。”

他指出,仅仅提交扣留申请并不足以满足宪法第5 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规定的要求。

他强调,再者,推事有义务在24小时内听取和处理此事,“因此,当推事批准延长扣留令至2 月6 日时,她已违反了宪法第5(4)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的规定。”

控方已针对甘荣青的判决,入禀上诉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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