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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经受促果断决定去留行动党

(怡保10日讯)霹霹州行动党6名律师今日召开记者会,指双溪古月州议员梁卓经在2018年大选前签署的协议书及法定宣誓书具有法律效应,并促请梁卓经须对去留行动党作出果断的决定。

6人是霹州社青团秘书兼阿斯达卡州议员张宇晨、霹州社青团宣传秘书黄家杰、木威社青团秘书黄天荣、太平社青团副团长李秀珍、金宝社青团团长张嘉恩、美罗团支部副主席拉雯雅。

记者会由张宇晨代表发言,他直指2018年大选前,行动党所有的国州议员,包括梁卓经都曾签署行动党协议书及法定宣誓书。

“协议书阐明一旦辞职或加入其他政党,必须辞议员职及赔偿1000万令吉。若违反协议,党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索偿1000万令吉。至于宣誓书则阐明中选的议员,须在任期内保留成为行动党的议员,否则会抵触刑事法典第199条文,即做假宣誓书,罪成可判最高监禁7年。”

他表示,梁卓经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及两届州议员,理应明白两份文件具有法律效应。

他促请梁卓经即刻对去留行动党表明立场,若心已不在党,就不要模棱两可,应先辞职退党,更无须作为代言人漂白马华。

询及行动党是否曾经起诉退党的议员,他表示需等待公正党的一宗民事索偿案有了结果,才能作出下一步行动。

梁卓经不回应假设性问题

他说,目前行动党还没有起诉任何议员索偿1000万令吉,仅有的案例是公正党对前署理主席拿督斯里阿兹敏阿里派领袖采取诉讼行动。

对于梁卓经是否等行动党开除,以便不需要对协议负责,张宇晨以离婚作为例子,夫妇中一人若要再婚,应先办理离婚手续。

梁卓经过后受媒体发信息要求回应时,简单回答:“我不需要回应假设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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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梁卓经:高庭当年仅司法审核 未阐释“阿拉”字眼使用权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9日讯)执业律师梁卓经律师指出,近期引起关注的“阿拉”字眼课题,其实在砂拉越基督徒吉尔艾琳案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的案件中,并未直接触及“阿拉”字眼可任由非回教徒广泛使用这点。

他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解释,高庭当年的判决一大理据,乃是由于内政部和内阁的指令有出入,关税局援引内政部的该项指令,充公吉尔艾琳的光碟。

与内阁声明有冲突

“艾琳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当年高庭法官诺碧阿里芬(现为上诉庭法官)的判决,是宣告砂拉越马兰诺基督徒或国人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字眼。

“在司法审核中,法庭的责任仅仅只是审核公共机构的决定,如关税局、移民局或国民登记局、又或者市议会和县议会的行政决定有无不合理或不公道之处,或有无错误。”

他说,法官在案中裁决内政部的有关行政指令,跟内阁一项政策声明有冲突。

“换言之,高庭的判决并未对该字眼的非回教徒使用权,做出广义的诠释。”

精通联邦宪法的梁卓经,也提到跟天主教周刊《先驱报》(The Herald)有关的案件,说明此案和艾琳案件的不同之处。

艾琳案属于行政法

他说,艾琳的法律行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先驱报》的案件与联邦宪法有关。

他说,因为是司法审核(艾琳案件),高庭法官无需考虑案中课题以外的其他事项。

“《先驱报》案件的差别,在于上诉庭禁止非回教徒对“阿拉”一词的使用,而且联邦法院也维持上诉庭的判决。

“《先驱报》所提出的审核联邦法院判决的申请,也被驳回了。”

沙林:没区分字眼在东西马用法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说,吉尔艾琳的判决没有区分“阿拉”字眼在半岛和砂拉越之间的用法,高庭的裁决中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阿拉”字眼仅限砂拉越使用。

他说,艾琳的案件源自内政部在1986年的指令,高庭已裁决指令不合法和无效。

他认为,政府不再上诉,重申了高庭关于这一点的裁决,即允许在宗教教育出版物中使用“阿拉”一词,这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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