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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收贿控状罪成 莫哈末依沙监6年罚1540万

(吉隆坡3日讯)高庭今日宣判,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在购置酒店案中面对的9项收贿309万令吉的控状,全部罪名成立,判处监禁6年和罚款1540万令吉。 

根据法官判词,莫哈末依沙(71岁)的 9项控状罪成后,每项监禁6年,加起来应该是54年,但由于所有刑期同步执行,所以他只需坐牢6年。

除了监禁,莫哈末依沙也被判罚款贿赂金的5倍,即1540万令吉,若无法偿还,每项控状以坐牢2年取代。 

此案法官是莫哈末纳兹兰,检控团以副检察司阿扎尼占为首,依沙的律师团则是由拿督沙烈胡丁率领。

法官裁决时说,被告在自辩时只是一味否认,而且无法在辩方举证阶段挑起合理疑点。 

“有鉴于此,法庭认为,控方毫无疑义地确认被告犯了罪,因此被告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下,被判有罪。”

纳兹兰说,法庭也发现,被告在抗辩中,指称有利害关系的控方第21名证人莫哈末查西(被告的前特别政治事务官)在此案中将被告“拖下水”,实为事后的想法。 

“被告指第21名证人与其他证人均分200万令吉的辩词并没有理据,以及不可被接纳。” 

纳兹兰在判词中也提到,他所判处的刑罚是要让犯罪者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给被告本身和其他人警示,以免重蹈覆辙。

“法庭(在判刑前)也考量了被告的背景,以及他的从政资历,他曾担任州务大臣20年,以及官拜内阁部长。

他指出,与贪污有关的罪行是重罪,因为它将影响国家经济,是破坏国家民主制度的毒瘤。

控状指莫哈末依沙于2014年4月29 日至2015 年12 月11 日之间,在吉隆坡城市中心路11 号的联土局大厦内犯下。莫哈末纳兹兰法官谕令此案明日续审。 

根据控状指出,被告通过莫哈末扎西,收取来自Gegasan Abadi产业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旺的309万令吉贿金,以作为协助批准购置位于古晋,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独立宫酒店及套房的酬劳。 

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在隆市城中城路的联土局大厦49楼犯下该罪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准缓刑 保释金提高至150万

高庭批准莫哈末依沙暂缓执行监禁和罚款刑罚的申请,直到他向上诉庭所提出的上诉审结为止。

鉴于此,法庭将原本80万令吉的保释金,提高至150万令吉,并谕令被告最迟需在明午2时支付70万令吉。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说,被告也需每月1日到邻近的警局报到,直到上诉审结。

较早前,主控官阿扎尼占指出,控方反对让被告暂缓执行刑罚,并要求法庭谕令被告即起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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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沙无罪释放 控方提出上诉

(吉隆坡7日讯)随着上诉庭宣判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300万令吉购置酒店的贪污罪控上诉得直,控方旋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总检察长拿督阿末特里鲁丁今日受询时证实,控方已针对上诉庭昨天的判决,于今日入禀上诉通知书。

以法官拿督瓦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昨天批准依沙的上诉,一致推翻高庭于2021年2月3日判依沙罪成监禁6年及罚款1545万令吉的裁决,宣判他无罪,当庭释放。

另两名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哥玛蒂。

依沙在2018年被控9项贪污罪名,他被指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在吉隆坡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49楼,通过其前特别政治助理莫哈末再希,向Gegasan Abadi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成员依旺再德收取309万令吉现金,作为感谢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私人有限公司(FICSB)以1亿6000万令吉收购酒店。

他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罚款至少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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