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马来西亚不吃这一套?/魏轩

欧美国家都喜欢以自己的标准加诸于他国身上,甚至不择手段地污蔑对方,不只是中国,甚至对马来西亚也是如此。

我在制造业带人力资源与管理部25年,有机会参与包括ISO各类品管稽查的过程,来自欧美的客户经常都会滥用他们国家的规格标准或所谓国际标准,来审核甚至为难本地厂商。

有时候他们的要求根本是苛求或者不合情理,或者罔顾生产国的法令和国情,但是他们振振有词,以他们所谓的人权当幌子,滥用民主和人道主义,完全不理这样做反而像新疆维吾尔族棉花业女工所说,会砸碎劳动群的饭碗,可耻可恨。

我在工厂遇过的相关事例是:他们争论我国外劳的超时工作。凡是担任过工厂人资经理的都知道,外劳的标准雇佣合约都会注明,外劳的工作时间是官定的8个小时,外加最长4个小时的加班时间,这是大马雇佣法允许的。当然,法令下超时工作是没有强迫性的。

近年劳工权益意识高涨,本地工人特别是友族占多数的本地生产作业员,都清楚自己有权拒绝超时工作。

这也是雇主纷纷申请引入外劳的原因,其实外劳志在尽量赚钱,对加班要求来者不拒,他们和外劳代理与雇主之间甚至有不成文的协议,每天都要有加班,周假和公假加班他们尤其高兴(因为加班工资更高)。

我国雇佣法令规定每月加班时间总和不可超过104个小时,这不包括在周日和公假的加班时间。但是众所周知,许多外劳的加班都是超标,尤其是赶工的时候。

不让加班外劳抗议

欧美国家的稽查代表来厂稽查,超标的当然过不了关,即使不超标的,他们也不尊重马来西亚法律。

我曾经在稽查会议上出示雇佣法令和详细解释所阐明的超时时限条款,强调连ILO的标准也不违反,都不为对方所接受。他们居然要我拿出劳工总监的亲笔信来证明法令的正确性,我当场拍案抗议!

在他们来说,超时工作过多就是剥削劳动阶级,就是强迫劳动,即使我们有超时请准单来证明,超时工作是双方同意的。

实际上,如果没有超时工作或超时工作不够,外劳反而会闹上人资源部抗议甚至罢工。

听到报道,我国顶级手套厂Top Glove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被海关扣押。美国指责我国这家手套厂和新疆棉花业一样,进行强迫劳动。

我一听就笑了!马来西亚的外长希山慕丁,贸工部长阿兹敏,敢学习中国对外办公室主任杨洁篪和中国外长王毅的口吻,骂老美“ 马来西亚不吃这一套吗?”

我相信全国制造业的业主和HR会做政府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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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员工不告而别代价大/魏轩

我们阅读报章常常看到“闪电打雷下雨”、“闪电水灾”、“闪电结婚”、“闪电大选”等等情况。那么有没有闪电离职,闪电开除呢?明早起来,信一丢,默然引退,闪电辞职,可以吗?

答案是当然可以发生,但是不小心的话,闪电辞职的员工,分分钟可能付出吃不了兜着走的代价。

闪电是霎那间出现,指的是快速,或者极短时间内发生的事情。辞职可以马上进行马上生效,只不过这样做的人,要小心其行为会否触犯国家或公司法规,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一般上在马来西亚,担任职务的人,都与雇主或服务机构有着服务契约。服务契约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特别是书面企业,通常都注明双方共同的服务终止通知期,最短的通知期是24小时,也有许多公司要求一个星期的通知,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临时工人、合约工人和兼职工作者。

如果没有遵守通知期,可以付给24小时薪资取代通知期;否则雇主或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付,只是面对普通员工,许多雇主都不想浪费时间精力去采取行动。而终止服务契约期,往往也胥视职阶及服务年资而定,高职者比低阶者长些,资深雇员也比新人长得多;另外处于试用期的雇员,终止服务期也比试用期满者较短。

如果服务契约上没有注明,许多不懂劳工法的人就暗自窃喜,以为辞职或革职不必给予老板或雇员通知期了。殊不知情况恰好相反,需要给予雇主比一般服务契约里明文规定的,更加长的服务契约!

我国《1955年雇佣法令》规定:如果服务年资低于两年,双方皆需给对方4个星期通知;如果服务了两年或不到五年,通知期是6个星期;5年或更久是8个星期。问你怕吗?

雇主可告一儆百

当然,一些公司的管理层或人力资源管理当局,鉴于员工流动率高,或因高阶人才难觅,会把终止服务通知期定得非常长,有的在试用期就需要一个月通知。使用期满转正时,有些机构规定终止服务期,长达两三个月的也为数不少,或者更长得令人瞠目结舌。

有些机构不能久等新人向旧东主呈辞的通知时间,会建议为新人“买单”,宁可付出相等与通知期的薪资给旧东主,就是俗称的buy off。一些员工为了避免太长的通知期,铤而走险一走了之,其实如果旧东家认真,可以告状到衙门讨回公道(劳工局是一个管道,民事诉讼也可以)。

我之前在居林一家工厂担任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经理,老板对不告而别的生产操作员和甚至干部深恶痛绝,我向居林劳工局长陈情后作出反击安排,把这些不遵守契约和法规的员工悉数检举,给他们上了宝贵的一课。

老板在意的也不是赔款,而是给不负责任的员工们明白,也必须尽其义务维持工业和谐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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