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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依:担保SRC国际 内阁决定非纳吉一人

(布城2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指出,在批准SRC国际获得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中,纳吉只是该会议中的“第一人”(the first among equals),而内阁当时作出的是集体决定,不是纳吉的个人决定,因此不存在个人利益。

以V.西达峇兰为首的控方在上周陈词时指,纳吉与SRC 之间存在真正的关联,这从后者指示如何使用SRC 资金时,显而易见。

惟沙菲依强调,纳吉在参与上述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时,并不存在个人或金钱利益。

“从整体的证据来看,4200万令吉的资金流动是一项更大的计划,由那些在逃的通缉犯和无法追踪的人士,所犯下的罪行。”

吉隆坡高庭于去年7 月28日判纳吉在涉及SRC 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7 项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权控状罪名成立,判处纳吉坐牢12年及罚款2 亿1000万令吉。

纳吉较后针对此案上诉,而今天是上诉案聆审的第13天。

高庭在判决时曾提到纳吉参与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SRC 获得来自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40亿令吉贷款,导致纳吉有权限获得该公司更大笔的资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汇入其银行账户的4200万令吉。

沙菲依今天在回复答辩方(控方)的陈词时引述案例指,纳吉在此案中面对的滥权控状是错误及不合法的。

他解释,在反贪会法令第23(1 )条文下,滥用职权获取利益涵盖犯罪意图(mensrea )及犯罪行为(actus reus)元素;犯罪意图是指在有意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至于“腐败”的含义,是指出于感觉和邪恶的意图去犯下错误行为。

他指出,当一个人“接受”或“获取”有关的利益,这就构成了反贪会法令第16条文(索贿)及第17条文(企图行贿)下的罪行;当一个人“为了利益”而滥用职权,那就构成了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的罪行。

他说,在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的罪行,必须有证据证明纳吉所作出的决定(批准政府担保)和企图获取的利益,两者之间存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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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总检署等单位 纳吉促传召黄宗华供证

(吉隆坡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已通过律师致函总检察署等单位,表明有意传召高盛前银行家黄宗华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案件出庭作证。

黄宗华于今去年3月因为贪污罪名成立,在美国法庭被判坐牢10年。之后,他在去年10月被遣送回国,协助有关当局取回一马公司的资产。

根据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扎鲁丁表示,黄宗华继续被扣留,警方将向对方索取更多的情报。

属辩方潜在证人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今日对高庭说,辩方已发函给武吉阿曼、反贪会及总检察署。

他说,黄宗华是辩方的潜在证人。

本案副检察司阿末阿克朗指本身今天早些时候已受通知。

纳吉在一马公司案件一共面对25项滥用职权和洗钱的控状。

高庭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将本案定在明年1月6日续审。

沙菲依:有据可查非猜测

“国际蓄意拍片抹黑纳吉”

沙菲依直指1MDB案件受到国际的干预,以抹黑纳吉的名声,并试图意通过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带偏见的纪录片来破坏政府的稳定。

他说,干预不是猜测的,反之是有据可查的。

“4年换4相是证明”

“这些行动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马来西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政治不稳定,2018年之后的短短4年内就更换了4位首相。

“纳吉在案中的辩护不仅仅是为了洗清自己的罪名,也是反对外部势力侵蚀马来西亚主权的立场。”

沙菲依今日在吉隆坡法庭外对记者发表上述谈话。

他说,纳吉今日在法庭上引用了一份与美国亿万富豪乔治索罗斯的开放社会基金会有关的2016年泄露文件,据称文件概述了破坏马来西亚政府稳定的战略。

他指这一策略包括在2016年启动民事没收程序,以追回据称从一马公司挪用的资产。

他说,美国司法部处理此事的目的,是在法庭上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制造出对纳吉有罪的叙述。

他指此做法反映了司法部针对特朗普所使用的策略,带有政治色彩的调查被激进的媒体叙述所放大。

“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是惊人的,纳吉和特朗普都面临着司法部无情的攻击,司法部以法律程序为幌子,作为政治议程的武器。

“乔治索罗斯的儿子亚历克斯制作了一部关于 一马公司的‘片面纪录片’,并在全球范围内发行,以延续未经审判的有罪叙述,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针对纳吉的抹黑运动。

“这种媒体操纵是影响国际舆论,以及动摇马来西亚领导层的更广泛议程的一部分。”

纳吉今日向法庭指出,2015年民主党领导的美国政府的行动,是破坏马来西亚主权,以及策划政权更迭的协调努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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