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员工突然离职 公司可否索赔?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们是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十多年前,专为一些企业设计和开发软件。公司成立至今,聘请了许多程序员(Programmer)和软件工程师(Software Engineer),都会根据各自的资历而签署一份工作合约,当中包括:工作岗位越高的职员若辞职,就必须给予公司更加长的离职通知(Resgination Notice Period)。虽然如此,最近有几位高级职员却突然在没有任何离职通知的情况下辞职了,甚至连人事部也联系不上他们。请问这我们公司可以向突然离职的员工索取赔偿吗?

答:其实离职通知是工作合约里,其中一项很普遍的条款,几乎每一份工作合约都有这项条款。一般上,离职通知条款有清楚列,如果职员辞职,就必须遵守公司定下的离职通知。

正如你所说,法律没有规定离职通知的时期或时限,一般上都是雇主根据职位甚至员工的才能、工作岗位等因素而决定离职通知的长短。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能有足够的时间,找到合适的人选来取代该工作岗位以填补空缺,毕竟高职位的录取程序都必须谨慎进行。

话虽如此,还是有些员工会无视该离职条款而选择马上或立即离职。在这种情况下,面临损失的一方必定是雇主了,毕竟在短时间内找到一位合适的人来填补空缺并非易事,雇主还须谨慎挑选。不但如此,这可能还会对公司的业务造成影响。

一般工作合约都会提及如果员工没有给予足够时限的离职通知,则将会以金钱计算赔偿。打个比方,如果工作合约规定离职必须给予公司两个月通知,那么如果员工只是给了一个月通知,那么公司可以向员工追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先出示追讨信

但是一般上,很多员工都不会自愿作出赔偿。那么这个时候,雇主是有权力向该员工提告,并索取赔偿的,当然这必须取决于该员工的薪酬:

1. 月薪少于5000令吉:

雇主可在马来西亚1955年劳工法令的第69(2)(ii)条文下,在劳工法院对该员工开启法律程序。虽然程序并不复杂,但一般上雇主可能会面对时间被拉长所的问题;

2. 月薪多于5000令吉:

雇主可在马来西亚民事法庭,基于该员工在违反了合约精神下提出诉讼并索取赔偿,因为该雇员不但没有给予足够的通知,而且还无视赔偿金的条款。

话虽如此,我会建议雇主在开启法律程序之前,必须先出示追讨信以通知该员工,很多时候,雇员也会愿意和雇主协商以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的。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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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不能竞争条款”的法律约束/刘健辉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你好,我是一名营销员,加入现有的公司有两三年,觉得是时候离开并去外面闯一闯,成立一家公司自己经营生意。

由于想做的生意是类似现在老板的,有点担心会触犯什么法律责任而重新查阅了我与公司签署的工作合约,这才发现里头有一条“不能竞争条款”(Non-Compete Clause),指明不允许我在离职后的3年在另一家同行公司工作或成立公司。

请问这是否意味着我不能自己开公司做生意?

答:在马来西亚,类似你所说的“不能竞争条款”,一般上都会在工作合同里出现,这是很普遍的。虽然普遍,但不代表它有法律效应。

根据马来西亚1950合约法令的第28条文下已经规定,此类型条款是没有约束力的。简单来说,雇主是没有权力限制你在离职后去成立公司做生意。

它属于一种贸易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或者更具体地说,竞业禁止条款或不能竞争条款。

严格来说,贸易限制条款或不能竞争条款,是通过限制某人从事特定贸易或业务,来防止或避免竞争。此类型的条款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违法,这是因为基于其构成贸易限制的原则。

除非是以下3种情况:

1:涉及出售企业商誉的协议(Sale of Goodwill of a business)

2:合伙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

3: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协议。

法院有权认为合理

话虽如此,在Polygram Records Sdn Bhd v  The Search & Anor (1994)和Vision Cast Sdn Bhd & Anor v Dynacast (Melaka) Sdn Bhd & Ors (2015)案件,可以看到如果法院认为在合同期之后适用的此类竞业禁止条款或不能竞争条款构成贸易限制,则条款必须属于第 28 条的例外情况之一,才能使其可执行并且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此类条款不能被执行或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

话虽如此,如果你做的生意没有侵犯到雇主的权益(比如说:版权问题、配方问题、模式抄袭等等),基本上你成立公司做生意是没有问题的。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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