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不要宠坏“马路英雄”/翁书雄

由于农历新年期间疯狂的交通情况,陆路交通局(JPJ)一位大人物建议,司机在道路上有愚蠢行为,培训他们的驾驶学校应被罚款。

这个荒谬的建议引发驾驶学校的全面反击,后者正确指出,考官都是该局自己派来的。

陆路交通局所属部门的部长迅速发布挽回颜面的声明,急忙灭火说,这是该局首长的个人意见。这是找错对象开骂。

驾驶学校的立即反应之一,是必须有更严格的执法。这种反馈已是老调重弹,以至于我们许多人对当局疏于执法已经无动于衷。

如今,已很常见“勇武”(或鲁莽)的道路使用者在测试法律或神智清醒的极限。我们只能下结论,这些行为经常发生,是因为被托付执法责任的人,执法不力。

就说我最近遇到的两例危险驾驶。第一例,在大使路淡江大道(DUKE)驶往大使路(端姑阿都哈林路)交叉道,在时速限制90公里/小时的狭窄三车道,一辆庞大的七人车以时速120公里/小时危险换道,自以为是小型汽车般突然进出,毫厘之差就撞到其他车,即使只距离收费站200米。

第二例,南北大道大使路收费站后,一辆不太新款的1.5公升轿车在右车道猛冲,仿佛向北急赴“红毛丹镇”的预约,突然切换到左车道,因为司机要转方向进入新巴生谷大道(NKVE)。

鲁莽司机不怕被罚

在两例中,如果发生不幸事故,路上其他车子就处于风险中。不过,涉事司机有关心其他道路使用者吗?没有。为何?他们比较关心自己。他们不怕被罚,最简单的原因就是没有执法和监控。

每当公众发声要求提高执法时,陆路交通局首长们通常的借口是怪人力不足。实情是否如此?

我不是人力规划专家,不过我经常自问为何如此多陆路交通局制服人员是在该局办公室进行行政工作?他们不是在处理、就是在鸠收文件或款项。我觉得行政工作应该留给非制服公务员。

制服人员应该到现场履行职责,比如执法、思考改善道路使用者态度的方法,或为道路使用者规划适合21世纪大马马路行程的新课纲,因为当局指出交通意外的80%是源自人为错误。

我们可以结束妥善利用人力的辩论,借助首相属辖下行政现代化及管理策划单位(MAMPU)的专长,做该组织基础的人力规划。我相信,MAMPU用两周评估陆路交通局的每日职责后,可以提供知情的意见。

交通罚单竟大折扣

必须提到另一件相关的事,如果触犯交通规则者被揪出重罚,情况会有所不同。不过,从近年的走势来看,当局似乎在“宽恕”鲁莽驾驶或大事化小,竟然为交通罚单推出年底大折扣。

去年更难以置信的是,折扣高达疯狂的80%!这等同于说,继续做吧,这只是轻微犯规。虽然此类折扣肯定大大减轻犯法者荷包的负担,但是“年底促销”也肯定传达了错误的信息。

罚款的本意是教育司机在道路上驾驶车子的责任。交通规则的本意是确保交通流畅有秩序,而交通罚单是为了提醒触犯者违规的痛苦。

折扣只会诱使违规司机相信,他们触犯的只是轻罪,应该只要轻轻鞭一下手掌。如此,他们永远不会得到教训。他们必须依法处理。绝不可吝惜藤条,却宠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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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监管网上信息挑战大/翁书雄

我已故母亲经常用这句中国谚语用她的粤语口音来描述一些如果不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会失控的不幸事件:“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这意味着,如果让一个孩子在小的时候偷针,他或她成年后可能会偷金子!

这让人想起一位国家领导人最近的感叹,他说遏制马来西亚的腐败并不容易,“因为到处都有漏洞,腐败和滥用权力已经成为系统性的”。

这些年来我们是如何犯错并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尤其是涉款数亿甚至数十亿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当然,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并没有对臃肿数字产生影响!

也许在国家追求更大的经济财富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我们允许那些年轻时偷针的人在成年后,去窃取黄金和其他更有价值的东西。适当的治理可以防止或减少不当行为吗?

谈到遏制不当行为,我想起了与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相关的另一个领域的事情。该委员会是负责监管通讯及多媒体行业的法定机构。它仍然坚定不移地确保事情不会失控,并消除那些利用网络空间制造不和谐的害群之马。

内容海量难监管

在履行职责时,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尽管有些人暗示它有时可能有点严厉。但我认为,当涉及到国家利益时,它必须做它必须做的事情。

首先,互联网每天面临的海量且多样化的内容无疑让任何监管机构都感到困难。监管机构常常难以跟上各个平台上大量用户生成的内容。

我们不要忘记信息的传播速度,这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对有害内容做出快速反应。当一段内容被识别和处理时,它可能已经吸引了广泛的受众。

互联网的全球性也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一致地执行法律和法规,因为一个国家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非法的。我们还有隐藏在匿名或假名帐户后面的(扔石头后藏起手)类型。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虽然承认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也认为这当然不是绝对的。这是以联邦宪法第10(2)条文规定的某些限制为前提的,例如公共秩序或道德,以及旨在防止诽谤的限制。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立场是,虽然建设性的批评是可以接受的,但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与大量谎言结合在一起时,它可能会构成某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从民主社会的背景来看,诽谤言论的被告和受害者的自由至关重要,最终决定正义的是法律。

解决上述问题时经常考虑的主要条款之一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该条规定发布虚假、攻击性或威胁性内容,意图惹恼、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

此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还根据刑事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查,例如第499条规定,发布会损害任何人名誉的指控是犯罪行为,而第504条规定,故意侮辱并意图煽动任何人破坏公共秩序是犯罪行为。

归根结底,平衡有害内容的监管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一件容易但是微妙的任务。

监管机构必须在防止伤害(仇恨言论、错误信息)和维护个人言论自由权之间作出选择。对于多民族和多宗教社会中的任何监管者来说,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展望未来,我相信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可以做更多工作,明确传达评估内容的准则和标准,并确保其决定是公正且依法做出的。

最近,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通过马来西亚国家新闻俱乐部和马来西亚新闻学院等媒体相关组织大力宣传数字素养和意识,以展示负责任的在线行为。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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