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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员工成本/陈绣茗

近期有业主问我,如何在经济动荡的时代,很好地保持员工成本,避免对营运成本造成太大的压力。

这个问题对中小企业而言,确实相当头痛。如果不聘请,当生意好的时候,没有办法应付;但如果聘请,又担心生意量掉的时候,人事成本又显得太高,要退辞这位员工,又相当麻烦。



试用期当合约不妥

当然,很多人会说请兼职或外包,但是对于一些管理工作,甚至执行人员的工作,由于工作需要,难以用外包或者兼职来取代,外包对比内聘成本也可能太高。

难道中小企业就不能像一般大企业的作法,利用合约制?其实如果规划妥当,是可以应用合约制来调整人事成本。

在我执业的过程中,当我提起合约制聘请时,有些业主就会问,是否能将试用期当成合约聘请,答案是不妥当。因合约聘请根据规定,有一定的限制,绝对不适用于试用期。

根据不规范的调查,大概维持在三分之一是合约制,三分之二是全职聘请。两者都是公司全职员工,分别是前者签署的是服务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后者签的是委任信/合约(Letter of Appointment/Engagement,Contract of Service)。



前者是具备合约期限(例如1年),后者则是无期限。

许多业主问我这个问题,是因为他们对难辞退员工。最常听到的抱怨就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劳工法令都是保护劳工”等说词。

做好预算规划

其实,在公司运作当中,雇主对雇员拥有绝对权力,只是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雇主不理解程序下随意执行自己的意愿,当然就会有触犯法令的风险。

至于该程序为何,过去的文章我也有分享过案例,因此就不在此细说了。

要维持合约制与全职聘请的平衡,又不会导致公司缺人手的状况下,重点在每年的财务预算规划。相信每一家公司,每年至少都会做业绩预测与计划。

例如,今年多开x家店,今年要增长x%的业绩,或者预计明年会掉x%的业绩等、但这些数字都是预期,未来会发生的事情没有人可以预知。

例如,国际经济体系突然有大事发生,因而影响国际经济的流动,所有大机构都缩减购买费用成本,那么中小企业从大机构获得的业务也必定缩减,若情况持续严重,停止合约制的员工的合约,就成了一个可以采用的缩减成本的措施。

善用科技节流

别误解,裁员并非完全是因为成本,其实是当业务缩减,工作量也同时被缩减,对比之下原有的人力资源,有些人会因为没有工作可以被委派而显得多余,所以被解雇(而究竟谁被解雇,那又是另一个讨论点,在此不细谈)。

除了社险(SOSCO)和公积金(EPF),我国近期推出的一个保险机制,就是为了要保护这些合约制员工,当企业业务缩小而合约遭到停止时,以免因失去工作失去收入之下影响生活。

电脑软件开始取代

除了利用合约制调整人事成本外,在现代社会,确实有一些办公室的工作已经逐渐被计算机软件取代。企业也可以思考如何将一些人力操作的工作数据化,利用计算机软件来取代人工,进而管理人工成本。

例如,一全套人事管理软件,假设其每月一个使用者需要花费50令吉。过去,在1家有50人的公司,人事部门至少需要2个人来处理业务,一位专门处理薪资计算,另一位则是处理招聘、培训、绩效与纪律管理等。

但是,如今利用这软件,可以从2人缩减到1人,若使用软件,使用上述例子需要每月花费2500令吉(50令吉x50人),对比节省一个工作人员的费用,看起来不多,但是对比真实付出的薪资与福利,长期计算下来还是有一笔可观的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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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遭马建屋银行恶意拒转正 分行经理获赔近17万

(八打灵再也4日讯)工业庭裁定,马建屋银行(MBSB,1171,主板金融股)约3年前延迟延长其分行经理的试用期,表明解雇后者是出于恶意。

法庭判该银行前芙蓉分行经理纳兹里塞梅尔获16万9000令吉赔偿,其中包括12个月欠薪,即15万6000令吉和另外1万3000令吉,即一个月的复职工资。

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该庭主席诺法乌扎在5月23日的裁决中说:“如银行的两名证人所证实,该职位是由一名薪水较低的人所填补,也显示银行拒让原告(纳兹里)转正,是出于恶意。”

纳兹里于2020年12月28日受委该职位,根据合约,他有义务在该银行完成6个月试用期。

诺法乌扎指出,纳兹里在首次试用期到期前10天,收到一封将其试用期延长3个月至2021年9月28日的通知信。

然而,第二次延期的信直到12月9日才交给他,而延长的试用期早已到期。法庭发现,这是在纳兹里本人于 11月询问他的雇佣状况后,该公司才这样做。

法庭裁定,第二封要求将纳兹里的试用期延长至12月27日的信,最迟应在9月27日交给对方,也就是对方第一轮试用期到期前一天。

诺法乌扎表示,反之该信件是在6天前评估后才于12月9日发出。

该报道指,主席在长达56页的裁决书中说:“(马建屋银行)证人在审讯期间,根本并未对这一失误解释。只有签署这封信的高级职员法里知道此事,但他并未被传召出庭作证。”

延长试用函未阐明原告缺点

诺法乌扎指出,该银行曾3次对纳兹里评估,第一次是在6月9日,第二次是在12月3日,而第三次是在11天后进行。

“在2021年12月进行两次评估的行为存有恶意,就好像预计2021年12月27日会发出一份未确认函一样。”

诺法乌扎也指出,两封试用期延长信未能突出纳兹里的缺点,也并未做出满意解释,银行为何需要进一步延长他的试用期。该公司也并未具体说明,他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来提高他的表现。

法庭也表示,银行投诉纳兹里未能达至其目标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该银行自己的证人承认,由于冠病疫情,所有马建屋银行分行在同一时期,均未能符合预期。

“法庭必须考虑到,在原告的整个试用期内,大马都受到冠病疫情所影响。因此,鉴于疫情,银行有义务向分行经理公开说明如何提高绩效以实现目标。

原告的代表律师为莫哈末法迪及苏海迪;马建屋银行的代表律师则为许韵银(译音)及何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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