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思维正常的大马人已困惑/翁书雄

大马在2018年5月经历了短暂的政治复兴,却在2020年2月被各路自私政客的所谓喜来登行动推翻,自此我国一直受困于政治操作中。这种操弄造成悲惨现实,让我国无法获取与时并进的利益,已被曾经落后的一些邻国超越。

思想狭隘的政策不仅大大地拖慢我国的进步,也让每个思维正常的大马人感到困惑。

又多亏2020年初起打击我们、如今仍以各种方式窒息我国社会的冠病疫情。很少有值得大书特书之处,尽管一些领袖告诉我们情况有多美好。

对,乌克兰危机或许让原油和棕油收益飙升,但距离我们本应成为的亚洲之虎还有很长远的路。这都是因为权力梯队上的许多人,似乎认为自己知道什么对国家最好。

在第13届大选后,有些政客当时的确承认,政府说知道什么对国民最好的时代已经过去。是时候进行以反馈为依据的决策了。不过,这项提议似乎石沉大海。

今时今日,我们常听见政客要施压提早举行第15届大选,理由有数种:近期马六甲和柔佛州选结果合时宜;再拖延就不利于一些“显要政客”;时机成熟拉拢刚满18岁选民;有些反对党陷入混乱;可组成新联盟。是哪一种,取决于你说话的对象是谁。

不过,很多政治玩家似乎自信满满,为自己和跟班制定胜选配方。我不太确定,在为人民创造财富方面他们有什么想法,因为没听他们多说什么,他们只是说要重新掌权。

过去两年,常挂在嘴边的一个关键字是“bantuan”或帮助人民,就像整个国家被贫穷和不幸的人士所包围。很少提到如何让国民改善收入、提高经济层次,或企业大步向前进。

因此,我们经常处于两难:要投票给谁、可以信任谁,哪一个政客不会背弃信义?很难得到答案。

如何避免自己成为待宰羔羊?政客穿全白衣装(或许要反映纯洁灵魂和人格)或坐平价车出巡讨好M40和B40群体,如何避免被他们的甜言蜜语“诈骗”?

要记得,政客一次胜选,即使只服务一届,就可获得退休金,终生有财务保障。

而我们,甚至不知道5年或更多年后的生活如何。所以,要小心地守护选票,只投选可为我们工作的人。

建立反馈管道

我一直在想,如何让胜选政客为行动或不行动(有些人胜选后就很少出现)负担责任。

我们应建立一个适当的反馈管道,比如公民大会,向立法议员表达我们的想法。

比利时东部德语区在实践的磋商民主模式,是值得采纳的,以免我们每5年被愚弄一次。

这种称为“抽签分配”(sortition)的古老惯例,随机选出公民参与立法公民大会,提出想法和建议。

在这种磋商或对话民主下,决策将以磋商为中心,因采纳的元素是共识决策和多数决定的问题解决方案。公民大会可对政客构成必要的制衡。

就像往常一样,否定者甚至可能说,为何采纳西方的想法,或没有资金或行政支援在大马行不通。

资金?那是最小的问题。要付诸行动的意志才是关键。

这种大会的资金可来自选举委员会、国会或州议会。

大会可每年召开数次,选出来自各阶层的人士,避免中产或上层阶级可能主导的弊病。重点是,要有真正的代表和磋商民主。

这也是要推动大马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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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监管网上信息挑战大/翁书雄

我已故母亲经常用这句中国谚语用她的粤语口音来描述一些如果不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会失控的不幸事件:“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这意味着,如果让一个孩子在小的时候偷针,他或她成年后可能会偷金子!

这让人想起一位国家领导人最近的感叹,他说遏制马来西亚的腐败并不容易,“因为到处都有漏洞,腐败和滥用权力已经成为系统性的”。

这些年来我们是如何犯错并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尤其是涉款数亿甚至数十亿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当然,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并没有对臃肿数字产生影响!

也许在国家追求更大的经济财富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我们允许那些年轻时偷针的人在成年后,去窃取黄金和其他更有价值的东西。适当的治理可以防止或减少不当行为吗?

谈到遏制不当行为,我想起了与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相关的另一个领域的事情。该委员会是负责监管通讯及多媒体行业的法定机构。它仍然坚定不移地确保事情不会失控,并消除那些利用网络空间制造不和谐的害群之马。

内容海量难监管

在履行职责时,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尽管有些人暗示它有时可能有点严厉。但我认为,当涉及到国家利益时,它必须做它必须做的事情。

首先,互联网每天面临的海量且多样化的内容无疑让任何监管机构都感到困难。监管机构常常难以跟上各个平台上大量用户生成的内容。

我们不要忘记信息的传播速度,这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对有害内容做出快速反应。当一段内容被识别和处理时,它可能已经吸引了广泛的受众。

互联网的全球性也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一致地执行法律和法规,因为一个国家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非法的。我们还有隐藏在匿名或假名帐户后面的(扔石头后藏起手)类型。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虽然承认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也认为这当然不是绝对的。这是以联邦宪法第10(2)条文规定的某些限制为前提的,例如公共秩序或道德,以及旨在防止诽谤的限制。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立场是,虽然建设性的批评是可以接受的,但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与大量谎言结合在一起时,它可能会构成某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从民主社会的背景来看,诽谤言论的被告和受害者的自由至关重要,最终决定正义的是法律。

解决上述问题时经常考虑的主要条款之一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该条规定发布虚假、攻击性或威胁性内容,意图惹恼、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

此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还根据刑事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查,例如第499条规定,发布会损害任何人名誉的指控是犯罪行为,而第504条规定,故意侮辱并意图煽动任何人破坏公共秩序是犯罪行为。

归根结底,平衡有害内容的监管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一件容易但是微妙的任务。

监管机构必须在防止伤害(仇恨言论、错误信息)和维护个人言论自由权之间作出选择。对于多民族和多宗教社会中的任何监管者来说,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展望未来,我相信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可以做更多工作,明确传达评估内容的准则和标准,并确保其决定是公正且依法做出的。

最近,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通过马来西亚国家新闻俱乐部和马来西亚新闻学院等媒体相关组织大力宣传数字素养和意识,以展示负责任的在线行为。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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