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出狱的一百种方法/周若鹏

最近和好友阿茂玩IQ题:“如果你从至高无上突然变成阶下囚你会甘心吗?假设你已七老八十,刑期10年,你未必有机会再见天日噢!”

阿茂拍大腿:“当然不甘心呀!若我是常人无可奈何还算了,我有亿万身家,百万支持者,还有权贵朋党撑腰,好歹要想法子出来。”

“那你要怎么办?”阿茂不是律师,开始抓头,年纪大要越狱也爬不了跑不动。收买狱官也难了;80年代发生过商人洪瑞江在狱中睡水床、看电视且出入自如的丑闻,此后监狱整顿一番。当年没有网络,洪瑞江尚且被认出,何况是现代的网红?

特赦恐沦司法笑话

正规的办法是申请司法检讨,但听说成数非常低。想来也是,法庭前后审讯了几年,当是巨细靡遗,再检讨结果大概也一样。另一办法就是申请元首特赦了,若得逞则如获新生,诸恶不计。

然而元首和苏丹都已放话,特赦不能随便给,加上民间阻力,逾十万人联署劝请元首莫轻赦重犯,律师公会说此时赦免坐牢不足一月的罪犯,会让我国司法沦为笑话。

且此刻虽在狱中却仍有官司缠身,若赦了出来又罪成,不是太搞笑了吗?那么,阿茂还能怎样离开那四面墙,回到灯红酒绿的繁华人生呢?

“我老老实实的生病,或者装病;不过,假如我太神憎鬼厌,也不容易装了。”阿茂继续说他的小道消息,他朋友的朋友是某院医生,某个特别的夜晚有个特别的病人求医,这病人先是去马大医院要求入院遭拒,于是辗转来到这家医院。这医生知他翌日上庭,只给他一包药,打发他回家好好休息。

过了海便是神仙

我扑哧一声:“这医生救了一国的人啊!生病这理由用得了几次?每次进院几天像放短假,一下子又给踢回监牢。要怎么一劳永逸呢?”

阿茂的答案还是生病,而且是生重病,重到全马无人能治,必须去外国求医。如此过了海便是神仙,若寻求不了政治庇护,就随肥仔刘去躲起来。真要“生重病”,那么现在就得开始生些小病作为伏笔,不然谁相信你入狱前生龙活虎的,入狱后没几个月就奄奄一息?

“可是,这么一走就回不来了,你甘心吗?”我问。

“别傻了,我抱着几十亿,而且还是从你口袋刮来的。不甘心的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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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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