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上诉得直 运毒死囚改终身监禁

(新加坡2日讯)最高法院上诉庭五司以“三对二”的票数,裁决50岁运毒跑腿上诉得直,刑罚从原本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三名法官认为,10岁就吸毒的这名男子长期受毒品所害,严重抑郁症与嗜毒导致他精神异常,才去当跑腿贩毒和从中取得毒品来满足毒瘾。

被告罗斯扎迪被控在2015年10月6日贩运不少于32.54克的二醋吗啡(海洛英的违禁成分),早前在高庭受审被判处死刑。

上诉庭五司“三对二”裁决

被告针对刑罚向高庭要求,按照滥用毒品法令下的替代判刑原则,以他在案发时是跑腿与精神异常为由,改判他终身监禁。高庭法官不认为被告符合接受替代判刑的条件,被告为此上诉至最高法院,案件由五司审理。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五司星期四(12月1日)发表裁决,以“三对二”的赞同与反对票判被告上诉得直。同意让被告逃过死罪的三司是大法官、上诉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洪素燕。

三司在判词中指出,被告自小接触毒品,年仅10岁就使用长辈给他的零用钱购买和吸食大麻;12岁时,他开始吸食父亲的海洛英,同时也尝试服用其他毒品。这导致被告长期滥用毒品和受毒品所害,并且多次因拥毒与吸毒被捕,进出戒毒所与监狱。

2015年7月,被告开始为一名叫依思的男子当贩运毒品的跑腿,过程中保留一些毒品供自己服用。案发晚上,被告与一名同党在裕廊西一带接收毒品后,原本在等候依思的指示,准备把毒品转交出去;被告担心把大量毒品带在身上会有危险,于是把毒品暂时交给当时也在裕廊西的怀孕妻子。两人和同党当晚被捕。

三司:被告自制能力受影响

根据滥用毒品法令,被告必须证明案发时精神异常,且足以影响犯案罪责,法庭才能将他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三司指出,被告无疑在案发时滥用药物和患有严重抑郁症,关键在于这是否显著影响了被告的精神状况。

三司认为,尽管被告仍拥有基本的认知能力,但他的自制能力已明显受影响。由于需要取得毒品来满足毒瘾,他决定当毒贩跑腿,而受严重抑郁症与药物滥用症影响的他无法阻止自己这么做,甚至在犯案时也牵连身怀六甲的妻子。因此,占多数的三司接受被告当时精神异常,符合改判终身监禁的条件。

另两名上诉庭法官潘文龙与庄泓翔则认为,无足够证据显示被告因精神异常而失去自制能力。被告某次当跑腿时决定丢弃毒品,说明他仍有自制能力与理性。如果被告有能力决定自己是否要犯案,但最终选择触法,那他就不具备接受替代刑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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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食品局或放宽限制 允携15公斤食品入境

(新加坡13日讯)新加坡食品局拟放宽限制,允许每人带入仅供私人享用,最多15公斤的海外食品入境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政府昨日在国会提出一读的食品安全和保障法案,每人可从海外带入最多15公斤食品(包括30个鸡蛋)。

新加坡食品局回复《联合早报》 询问时说:“放宽限制,主要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动物健康,及为公众提供便利,做出平衡。”

《联合早报》报道,目前新加坡入境者只能带入最多5公斤的肉类和海鲜、少量水果和蔬菜,以及30个鸡蛋供私人享用。

新加坡食品局将允许公众从海外带入牛肉、猪肉、羊肉、鹿肉、鸡肉、鸭肉、鹅肉、火鸡肉等较常见的肉品,但动物血和野味等风险较高的食品仍一律禁止。售卖行为是违法的。

新加坡食品安全和保障法案旨在把现行8条法令中,与食品安全和保障相关的条例结合,确保整个食品价值链的一致性,并强化食品局的监管能力。

这8条法令是为动物与飞禽法令、植物管制法令、环境公共卫生法令、饲料法令、渔业法令、食品销售法令、卫生肉类和鱼类法令,以及价格管制法令。

林晓静(47岁,客服人员) 说,烧鹅在新加坡较少见,听闻有关限制未来可能放宽之后相当兴奋,觉得未来终于可以把这些食品买回新加坡,与家人一起享用。

“不过,未来能够带入的食品分量即使增加,也不会促使她买更多,因为这些肉类都是易腐食品。”

邹姓退休者(63岁)受访时说,条例放宽是好事,毕竟有些古早味现在在新加坡很难找到,家人年纪大了,又不方便出国,可以带些美食回来给他们享用当然好。

他分享,有一次吃到很好吃的盐焗鸡,一心想和家人分享,便买了3只。没想到在新山关卡,被关卡人员要求扔掉。从那次以后,就不敢带熟食过关卡。

来自马来西亚吉隆坡的甘秀娟 (48岁,自雇者)很期待把大马的肉类食品带到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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