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安啦华裔同胞/章龙炎

政治宣传的内容无奇不有,有些很荒谬,荒谬到有人深信不疑。说实话,这是我最近才发现的。

例如,非土著政客在华人受众前,告诉他们是自己国家的二等公民(为了加强戏剧效果,这些可怜的受众有时还被当面被套上三等四等公民的帽子)。

换着是友族政客为华人套上“二等公民”帽子的话,华社会很愤怒地指这些政客是极端种族主义者。

恕我愚昧,要是被贬为二等公民是遗憾的事,我不晓得自贬为二等或者三等公民对大马华人在政治上有什么好处。本来就不存在的东西,为何要加诸整个族群身上?

不管怎么样,我想那些接受华裔受到政府“不公平对待”而只能当二等公民讲法的人士,相信华人的公民地位有上升的空间。

华人被牵着鼻子走

但因为这是个虚构的课题,华人很自然的对如何“实际”提升本身的公民地位就毫无想法,沦落到被某政党的宣传牵着鼻子走。

众所周知,某政党及其铁杆支持者对华人被“边缘化”(也就是受到“二等公民”的对待)所举的“铁证”包括大学固打制、非土著公务员比例低(升迁机会少)及其他亲土著的政策。

我国的联邦宪法赋予政府权力,制定政策在某些领域“优待”某个族群,但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而言还是有限的。

你可说政府为了扶助某个族群,借这个宪法条文推行有偏差的政策。无可否认,这样的政策的确产生了一些负面后果,有些还亟需纠正,但把这些偏差当作华人是“二等公民”的佐证,除了让愚民感觉自己受到政府亏待需要某个政党打救之外,没有其他意义。

其结果之一是,即使不是实际的二等公民,拥有“二等公民”心态的却大有人在。多年来贬损联盟及国阵的华人或华基政党领袖,尤其是马华领袖是最明显的例子。讥笑马华领袖躲在马来同胞的纱笼下,是“二等公民”骂“二等公民”。

当然还有经典之作。林冠英当年当大官的时候,就公告天下不以华人自居。更早的时候,杨巧双要在孩子的报生纸种族栏填个Anak Malaysia被国民登记局拒绝后,装得很委屈,赚到不少人的同情共鸣。

也许,他们想要提升,不以华人自居及不让孩子成为印度裔,就不是“二等公民”。

这样一来,我们这些还以华人和其他非土著族群自居的人,岂都不是二等公民了?

我的想法可能大错特错。或许对铁杆支持者而言,他们有宏愿,要借他们的行动改变马来西亚,期望大家都瞬间成为Anak Malaysia,大家都是“平起平坐”的公民。

本来我想笑他们太天真,但想想还是赞一赞他们:请别那么谦虚,人因为有梦想而伟大呀!还有更加伟大千万倍的:即使梦想(或者幻想)破灭、即使“二等公民”名实相符,我们还有大局为终极后盾,安啦华裔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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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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