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劫富济贫不如创富济民/章龙炎

很多政治论述都受到成见蒙蔽,有盘说碟的例子多得不得了。

同样的,搞不清楚人的经济行为而被成见蒙蔽经济学家,也大有人在。

以我国政府的补贴为例。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前些时候表示,让高收入群体继续享有的补贴如电费及朝圣援助金是不合理的。

有的经济学家附和说,在2022年,单单用在补贴的拨款就近800亿令吉,比发展开支的总额还多。因此,取消高收入群的补贴所省下的钱,可确保国家未来有足够的资金充做学校、医院、 道路建设与乡村地区互联网的发展等等。

这些经济学家还说,取消对富人的补贴为确保富者不会愈富,更何况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30%,比泰国与越南所征收的还低。

这种“劫富济贫”,处处以民为本——以贫穷人民为本的说词,很悦耳,但要实行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鉴定获补贴群体挑战大

最大的挑战,当然是鉴定谁无资格获得政府的补贴(之前以家里的冷气机与电风扇数目来决定是否享有电流补贴的建议,很荒谬)。

比如,受到政府“眷顾”的高收入群体有超级富豪、大富豪、小富豪,但还有更多的“低空飞过”的富人。最后一类的“有钱人”,家有四口与家有六口、家有还在就学的孩子、有房贷车贷要供等负担,与其他富豪及没有这类负担的“有钱人”相比,实际上不能当作是同一个档次来看。

此外,以为不让富人享有补贴就能够协助到较穷者(“富者愈富,穷者愈穷”是个最能让人产生政府“关心民瘼”的幻想的口号之一),不符合人类趋利避害的经济原理。

资本社会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个人更多的自由发挥自己的本事,满足个人的心理与物质需求,进而在社会取得一定地位。

他们的根本动机,不是要做好事,也不是要坑人。因此,为了鼓励他们回馈社会,或者遏制他们做伤天害理的事,他们的行为就需要受到一定法律条规的制约。

塑造有利人民“创富”的环境,是政府需要注意的事项,而让创富者感受到政府的济民行为,无损他们继续创富的动力,不可不察。

现在政府明摆者要向高收入群体开刀,没妥当处理的话,会被视为等同于“惩罚”他们而引起反弹。

毕竟,除了上述提到的高收入群体“富富悬殊”,论对国库的贡献,他们所缴个人所得税最多,为何无法享用补贴?

纳吉时代推出的消费税,实际上是个比较容易实现政府另外支出减少补贴,同时也增加透明度与减少贪腐的税务制度。

有报道称,如果政府向高收入群“开刀”,政府可省下40亿令吉电能补贴及150亿令吉的燃料补贴。

副财长阿末马斯兰3月份告诉国会,如果消费税还继续执行的话,从中所得税收可达500亿令吉。

换句话说,消费税是个有效的创富税制,不被废除的话,其所得收入要应对上述两者及其它补贴绰绰有余。可是,有些经济学家到现在还自困在“劫富济贫”的思维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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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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