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走狗面面观/章龙炎

走狗,猎犬也,原本比喻为人出力者,例如“狡兔死,走狗烹”。出力有功劳而后被抛弃的人,不管是在什么领域,数不胜数。

走狗的另外一个意思是驱狗出猎,如“飞鹰走狗”。与“走狗”一样,“鹰犬”两字后来引申为爪牙,那些受豢养、指使及帮凶作恶,为非作歹的人。

苏轼《渔樵闲话录》下卷:“巧诈百端,甘为人之鹰犬,以备指呼,驰奸走伪,惟恐后于他人。”可能是基于不熟不骂的原则,老鹰孤傲,远离人间烟火,狗是宠物,与人相居,我们很少听到用鹰犬两字连用来骂人,却常听到以狗骂人。

在马来西亚华人政治语境里,以走狗骂人者可能感觉到比较有尊严。从开始一方一面倒用走狗骂另一方,到2018年改朝换代后,走狗成为多方互骂的关键词。但重点是,数量有明显的减少。

为什么?套一句话说是“走狗轮流做,欢迎到我家”或者“走狗轮流做,何时到我家”?至少,尽管党派不一,但彼此都有“走狗轮流做”的共识。

赋予“走狗”新意思

因此,单单是按照词典的解释来了解走狗,就要把“走狗”这意思看窄了,多么没意思。我们应该赋予“走狗”新意思。

走狗虽然轮流做,难道走狗就一定是他人豢养、指使与帮凶作恶的人吗?走狗难道没有其他意思?至少,就我所知,走狗还可比喻谦虚。

读小学时曾在邻居家里看过有关徐文长的故事集。当时所知道的是他是个民间机智人物。可是,中国两个大画家郑板桥与齐白石却愿意成为他的“走狗”,有何所图?

郑板桥曾刻了个方印,内容为“徐青藤门下走狗郑燮”。齐白石也创作了一首自题诗:“青藤雪个远凡胎,老缶衰年别有才,我欲九原为走狗,三家门下轮转来”。

青藤雪个指的是徐渭,又名徐文长,为明朝晚期的大才子,通诗文、书画与戏剧,还是当时大写意花卉画派代表人物。郑板桥与齐白石两人,自成一家,但是还有“走狗精神”,谦虚地向前人学习。

走笔至此,突然想到了19世纪的英国动物学家赫胥黎。即使不完全认同演化论,他极力为维护演化论,甚至以“达尔文的斗牛犬”自许,不以达尔文的“走狗”为耻。

斗牛犬比喻那些拥有坚忍不拔的勇气的人,有褒义。

所以,作为比喻,“人民是老板”,何不把政治人物当作是人民,而不是某个党,某个族群的狗。人民要的走狗,忠实为民的应该是服务型、谦虚学习型、勇猛型等等的走狗,而不是打手型与乱吠型的走狗。

我可以理解打手型与乱吠型走狗会受到欢迎的原因,但无法理解野狗疯狗会被当作是为国为民的走狗的原因。也许,要承认自己慧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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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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