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报案后的守则/啸天

联邦法院最近判决,一个人向警方投报指控某人时,事后不得公开报案内容。

法院五司在一份书面判词中指出,如果投报者事后向公众重复报案内容,要对诽谤他人的犯错负责。



判词也说明,投报者不能以本身在法律上有“绝对特权”作为辩护理由和受到保护,逃避遭起诉。

公开报案内容可被诉

基于这一点,任何人如果有意报案都要谨慎行事,更要避免好像过去一样,向媒体或公众公开报案内容,包括被投诉者的名字和身分,否则可能惹来诽谤起诉,面对索赔问题。

其实,在这项法律尚没有明确的法庭判决前,的确发生许多有人故意投报一些似是而非的案例,报案者从警局出来后,就向在等候的媒体发表其投诉内容,当然报案者也会保护自己,保留了被投诉者的真正身分之余,又深恐达不到目的,故意设法影射,好让被投者身分呼之欲出,引致相关人士有吃黄莲之苦,上法庭又怕告对方未必成功。直到有一天当局调查完成后还他一个清白,但是可以想像伤害已造成,实在是不公平。



法院认为,如果授予“绝对特权”的辩护理由给报案者,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负责任者逃避诬指他人应负的责任。

判词说,虽然我国有“绝对特权”的保护条文,但是有些时候也要对保护个人名誉而让步。

判词也指出,一个报案者报案后发言或以书面通知广大公众的权利,不得超越个人保护本身名誉的利益。

长久以来,我们经常可以读到新闻,某君向警方投诉某人,要求调查事件以正视听,如果某君的谈话有指名道姓,或有影射,某君还是冒了很大的风险。如今法院已明确地界定此举不受到保护。

事实上,我们的反贪污法令内更有明文规定,报案者事后不可把内容公开,并且规定那是属刑事罪,可以遭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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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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