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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朱强获高庭准令 挑战MCMC封锁部落格决定

(吉隆坡30日讯)旺莎玛珠前国会议员黄朱强挑战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封锁其部落格,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获得高庭批准。

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今日在聆听申请人黄朱强,和答辩人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做出上述裁决。

阿马吉星说,此案司法检讨申请的问题,即执法机构如何自我监管的问题,是具有公共重要性,与公众利益事宜有关。

他引用1999年槟城市政厅案例指出,该案首次提出地方当局自我监管的问题,而获得批准的原因是以便地方政府的执法,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监管。

法庭择定9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

黄朱强是因不满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毫无预警封锁其部落格,于今年8月3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申请,并将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列为答辩人。

他要求高庭发出移审令,以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他持有的部落格weechookeong.com,同时向法庭申请职务履行令,要求立即恢复大马境内或境外所有网络用户对该部落格的访问权限。

他要求法庭宣告,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其部落格的行为或决定,在我国法律上无效或超越我国法律及联邦宪法。

他也要求答辩人支付一般损害赔偿、加重损害赔偿、示范性赔偿、他为此案支付的庭费及法庭认为合适的援助。

不是执照持有者

申请方代表律师邱源发陈词时指出,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其当事人。

他主张,因为申请人不是执照持有者,没有指示可以适用于他,两方或多方之间也不存在需要委员会按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87条文做出决定的争议,因此申请方不可使用同一法令第120条文(仲裁庭对上诉进行检讨)提出上诉。

他说,执照持有者是电信公司,电信公司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获得执照,而申请方作为部落格作者不是法令下持有执照者。

“因此,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中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申请人。”

代表总检察署的联邦律师海鲁伊峇兰陈词时反对此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用尽国内补救方法。

他说,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0条文,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庭面前提出上诉,要求对委员会做出某些决定或指示的程序进行复核。

代表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律师鲁本陈词时也说,在本案中,有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禁止提出司法检讨,除非申请方已经用尽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需要提出的问题是申请方是否确实向仲裁庭提出上诉,我恳请法官阁下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在本案中。”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得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讨,除非该名人士已经用尽在本法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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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社媒申请执照 通讯委会指线上管制成果大

(吉隆坡8日讯)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委员德烈约翰费南德斯说,强制所有达800万用户的社交媒体,申请应用程式服务供应商执照(ASP(C)),是大马线上监管的一项重要成果。

他形容强制申请执照的举措,是改善线上安全和管制措施方面的一大成就。

“制定这方面的指南,旨在确保向我们申请执照的一方,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安全保障,并赋予他们责任确保他们能管控、了解所接获的投诉,他们将调查并采取行动停止和防止问题发生。

“自我监管模式将取代现有的规定,我认为,应当保护所有人。MCMC努力应对各种挑战争取这项执照(的落实),让大型社交媒体供应商获取执照这方面,无疑是一个重大成就。”

他周二在2025年国际监管会议主题为“线上管制的国际合作:实践的反思”对话环节,这么说。

德烈说,社交媒体用户应当知道他们的个资将会如何被运用,因此需负起责任加以保护。

“你的个资不应该被售卖,你应当有权了解本身的资料的去向、提供给谁。许多人并未意识到,你们在社交媒体分享的照片所包含的讯息,比如你家孩子的面孔、住址、车牌号码及其他讯息,可能会被一些我不认识、政府和我们都不认识的一方所购买。

“因此,所有通讯服务,以及诚如我在巴西和印尼的同僚,我们着手监管这些设施的使用,确保不会对用户、客户和民众造成伤害。”

上述由MCMC主办,主题为“迈向量子前沿:科技时代的监管与创新”的年度大会,由通讯部长法米于昨天主持开幕,为期2天的大会召集包括来自东盟、澳洲、美国和沙地阿拉伯的业界领导、政策制定单位和国际专才,探讨数码化监管框架。

较早时,法米在会上提到,MCMC从今年起迄今,已处理4699项申请以下架线上赌博的相关内容。

2025年度的国际监管大会放眼讨论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线上环境中,如何平衡技术进步与相关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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