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投票是权利,尊重他人是责任!/章龙炎

常听到“投票是公民的责任”,还有表达同一种意思,但却带有些些许恐吓的调子,例如你不投票别人帮你投、虽然很失望还是要投等等。

之前的最经典的,还属“含泪投票”,排在其后的是“为了我们的下一代“。

“投票是公民责任”这句话很刺耳,是对这句话本身还需要一再公开宣扬,好多选民还为“履行公民责任”而自豪,感到悲哀,不是否定投票的重要,也不否定他人将之视为责任义务。

选出不负责任代议士

马来西亚成立刚过一甲子,选民还无法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投票,造成了某个族群的选民,近乎疯狂地“履行责任”选出个不负责任的代议士的例子越来越多。候选人选前说人民是老板,中选后问选民你们是老几。

恶性循环,人民即使变韭菜,任政棍尽情收割,还是“尽责”(近似“愚忠”)地投票给同一个候选人或者代表同一个政党的候选人,更加糟糕的是被“指挥”投特定候选人。

投票是选代表,候选人中选后不认为自己受选民所托,责任重大,选民有权利教训他们。

不可否认,世界的确有一些国家即将投票视为责任,意思是立法强制投票,不投票者会受到惩罚。可是,全世界只有不到30个国家(新加坡是其中之一)实行强制投票,比例不足15%。

投票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责任或者是一种特权,有一些争议。但是投票是公民的权利绝对不是新的看法,而且是最根本的,更是可凸显公民的民主成熟度的指标。

一般而言,在民主社会,投票作为一种政治参与,其实是最简单的方式—比我写文章“问政”容易得多,但前提是投票必需是自愿的。

也就是说,投票是一种合格公民的权利,不是那种把投票行为当作什么“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鬼话—真的,你的一票对候选人很重要,对政党也很重要,但是你手中一票没那么伟大到可以救国。

在我们的选举制度,你最多可选一个国会议员一个州议员,但是这些议员会先帮自己,最希望你完成投票的责任后任他们玩五年。他们能不害国,你就应该点大香谢天谢地了!

对一些因为某些因素,例如无法行动、罪犯、精神有问题的人或者永久居民等等,投票是他人享有他却没份的“特权”。

政党仅是民主一环

他们能还谈什么投票是公民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的公民没有投票是一种公民权利的意识,也就不会理解投票是自愿的,只是民主运作的其中一环,更不会知道这个权利大多数时候都在睡觉。

政党是民主里其中一环,它们宣扬自己的党纲以争取民众的认可与支持,但是其支持者没有必要把政党夸大为“救世主”,把支持某个政党当作是责任。政党没有这样神奇的能力。

此外,公民平常的政治参与不可忽略—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平时在不同程度上参与政治,例如协助传播民主价值观,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理性论政等等。

是的,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一种责任。把投票当责任,却不把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当作是当仁不让的义务,非民主之福、非国家之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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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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