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安华挺“巴周”的用意/章龙炎

人的行为,不管是经济或是非经济的,其背后基本上是由两股力量牵动:推与拉。这可从诸如避重就轻、趋利避害、奖罚等词语反映出来。

就民主社会的政党政治而言,在野党领袖的行为是尽其所能,批评执政党。尽其所能的目的,是要吸引选民支持,多多益善。至于使用的方法,可谓五花八门。

信口开河搞民粹

可是我个人最看重的是他们有没有做好当执政者的准备,也就是看他们有没有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而不是他们的信口开河、搞民粹。

这在我看来是普通常识,也是人民应该具备的民主素养,但很多时候,却成了不合时宜的书生之见。

大受欢迎的倒是有点像童话故事里的美好世界,武侠小说与神话故事里的正邪之争,虚构类的宣传成为在野党成功拉住选民,特别是华裔选民的力量;而执政党即使尽洪荒之力,但非虚构宣传不叫好也不叫座,把华裔选民越推越远。

虚构的宣传可以抓住“人民”的想象力;非虚构宣传不能。

选民在选择相信虚构类的宣传那一刻,对我而言就等于不在乎在野党成为执政党后的治理能力。至少,这是我这几年得到的印象。那些年月,要求检验在野党的替代方案可行与否,简直就是异端邪说。

因此,相信虚构类宣传的同胞,其实无需为“团结政府”表现不佳,更不需为柔佛州王储东姑依斯迈殿下最近指安华领导忧柔寡断,缺乏良好团队,而感到失望,反而应该感到与有荣焉才对。

所以,对教育部发信“鼓励”学校举办“巴勒斯坦团结周”后,一些学校师生入戏太深,相信虚构类宣传的同胞的不安反应,让我感到惊讶、喜忧参半。

喜是因为感觉到他们有回到现实的迹象,那我认为他们不在乎政府治理能力的评断就不能成立;忧的是这只是昙花一现,不足以成为推的力量,也就是对政府治理能力一如既往没有什么要求。

因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在国会下议院的说话,依然存有很高比例的虚构成分。

他说,虽然巴勒斯坦课题是回教社会的事情,但也关乎人道,因此他才鼓励与支持教育部的“巴勒斯坦团结周”活动。

他还说,这活动“不是强迫,而是向学生讲解局势的发展,说明事实,不是鼓励憎恨。”

根据我的了解,巴勒斯坦课题从来就不是或者只是回教社会的事情,在1948年美国率先承认以色列国之前,就已经是个复杂的国际课题,非回教徒向来都关注,同情巴勒斯坦的也不在少数。

这么复杂的课题,涉及的当然不只关乎人道,还有以巴之间的新仇旧恨(不管是历史、宗教、政治)、当地的权力斗争、大国竞争的舞台等“事实”。这些事实要怎么说明?政府又怎能担保憎恨不会受到鼓励?

巴勒斯坦课题存在那么久,即使有冲突发生,也不曾需要到以往的政府下令举办“与巴勒斯坦同在”的活动来关注“人道”。

况且,冲突发生,双方都难免有无辜者伤亡,最实际的人道做法是与其它国家努力,在最快的时间促成停火。

掩饰治国无作为

安华会支持与鼓励团结巴勒斯坦活动,本以为可以重施故技,以虚构半虚构的宣传转移视线,掩饰他在治理国家的无作为,试图以巴勒斯坦课题团结国内回教徒,谁知却也凸显了他在外交方面同样无作为。

看来,安华在国内渐失去靠虚构与半虚构宣传形成“拉”力量后,此消彼长,“推”的力量增加,会不会应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说法,那就看华裔同胞要不要继续活在童话故事、武侠小说与神话故事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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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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