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卖淫合法化的争议/丁云

 我国一位马来男演员在网络发文提议,让马来西亚的卖淫妓院合法化!

何以他会如此倡议呢?

他说,“我国有350万的男性外劳,为免他们性欲旺盛,可能强奸女性,因此建议合法化卖淫行业,让他们得以有宣泄的管道,一来减少执法员的疲于奔命,二来也保护了女性的安全。”

网上的反应,竟然有超过60%的网友赞同他的倡议。

当然,反对者也把他骂翻!指他的言论有歧视外劳之嫌,为什么就他们才会“性欲旺盛”?那么那些变态的强奸犯,都是向自己年幼的亲属下手,又怎么说?再有,网民指他口口声声保护女性的安全,但鼓励把卖淫合法化,岂不是把“女性”物化,鼓励更多人在合法的名义下成为“性工作者”?

于是,有位博主上载了视频,斩钉截铁说:“我国卖淫合法化绝无可能。”

观点正确,但他举例说新加坡的娼妓行业合法化,却有很多谬误之处。他说,其实新加坡虽然划定芽笼为“合法卖淫区”,却不是让妓院合法,也没有合法的店注册为妓院,而是警方默许此处为可合法卖淫的活动与场所。

情况是否如他所说的呢?当然不是,你可以谷歌一下,答案就一目了然。

芽笼唯一合法红灯区

根据现有资料,新加坡政府规范了风俗行业,将芽笼确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红灯区。从2巷到30巷(双数),都可以找到买春处。在这里工作的妓女,大多来自越南、泰国等国家,年龄大多在21-30岁之间。新加坡对在芽笼工作的性工作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她们必须两周接受一次体检,查无性病以及爱滋病,达标后领取“健康证”才能继续上班。妓女还要领取工作证,有效期只有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她们不允许和新加坡当地人结婚,再次来到新加坡时,也不能以同样的身分工作。当然,政府还有个规定,就是回教徒不得从事卖淫行业。

这算不算合法化?争议难免,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算是让“性服务业”的一种“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例子。在新加坡,嫖妓是犯法的,除非你光顾的是向该国政府注册(芽笼)的,并且由政府检控,以及作定期检验的性工作者!然而,违法的事还是常有发生,性病、爱滋病传染也没有绝迹,因此,才需要定期扫荡,检查混迹其中的“无牌者”、“打游击的流莺”,或者在背后的中介与皮条客,还有高利贷业者和帮会分子。

因而,全球目前只有区区德国、荷兰这两个国家真正立法,赋予性工作者合法执业,并保障她们的社会安全福利。

马来西亚呢?一些伊斯兰党掌权的州属,连按摩院的执照也中止发出,连女性运动员的衣着也要管制,怎么可能允许妓院和卖淫合法化呢?

总之,在一些奉行人道主义的国家,虽然没有将娼妓行业合法化,但却有立法保护性工作者的种种措施与条例,其中包括“防止性剥削法”、性工作者社会福利法、童幼保护法等等。

性工作者也算是弱势群体吧?女性很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未成年的女童,也可能成为“恋童辟”的受害者。再加上潜在的毒瘾、暴力,任何一条保护性工作者的法令,都是避免她们被伤害的保障啊!

希望马来西亚设立这些法令,总好过去呼吁什么“娼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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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不可乱用“天理难容”/丁云

新古毛补选期间,有网络红人议论补选,用了“希盟不输,天理不容”八个字!结果引来各方评论,褒贬有之。这句成语的出处是元朝“朱砂担”:“才见得冤冤相报,方信道天理难容。”

“天理难容”,这话不难理解,简单明了,就是形容某人(或某统治者某势力)作恶多端,必遭惩罚,连“老天都无法原谅你”。

这里的“天理”,指的就是天道,也就是“老天”这个万有的审判者!

说天理难容,也意味着小民、蚁民、顺民的无助感,面对着强大、碾压式的人或统治者,或一方势力的欺凌与残害,根本无力反抗,等待宰割,唯有乞灵苍天“快来讲讲道理,来收拾收拾他!”

希盟“十恶不赦”?

希盟,真的无恶不作到极点了吗?希盟是个残暴不仁的政权或统治者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他固然有瑕疵,做得不够好,许多竞选宣言都跑票了。甚至不守政治原则与轻忽政治操守。但,他能被冠上是“十恶不赦”吗?需要被咒诅为“天理难容”吗?

而且,我们还不至于沦落成为小民、蚁民、顺民,我们手中还有一张选票,可以每五年(喜来登政变除外)投选一次政府,做不好、不完美、差强人意、贪污腐败的,我们都可以换掉!

需要把“天理难容”都搬出来么?

需要借助“老天爷”的天道权威,来号召选民严惩现有的团结政府吗?

要喊“天理难容”的事可多着呢!发动战争使生灵涂炭者、屠杀平民使种族灭绝者、制造核辐射灾害者、贩卖毒品者、性侵幼小儿童者、贪污窃国者,等等等等……我倒不介意对他们冠上“天理难容”字眼。

我们还会加上一句:“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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