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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贴文被篡改
洪翊傔否认性骚扰苏仪芳

洪翊傔在面子书标签苏仪芳,要求加为朋友。
洪翊傔在面子书标签苏仪芳,要求加为朋友。

(北海27日讯)民主行动党峇眼区党员洪翊傔否认性骚扰马青副总团长苏仪芳。

针对也是马青彭亨州秘书苏仪芳报警指他涉嫌在面子书制图并性骚扰她,洪翊傔受询时指有关图片不是他发的帖。



“请对方看清楚一点,有关被指性骚扰的贴文与图片,包括写到性幻想,都是别人改后发帖,并非我本人。”

洪翊傔说,他只是在面子书上标签苏仪芳,但只是问候对方早餐、午餐、晚餐吃饱了吗,并要求加为朋友。

“我们见面(在金马仑助选)时有聊天,对方(苏仪芳)指自己是非政府组织,没承认是马青的。”

他认为,他仰慕对方,要求加为朋友,称赞对方美丽并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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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确保罪犯受惩罚 性骚扰者应强制监禁

(吉隆坡7日讯)专家建议政府对性骚扰者实行强制监禁,以确保罪犯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

专家认为,自1959年和1960年以来颁布的现行法律,可能不再与当前的技术发展连接,例如社交媒体和人工智能(AI),这些技术为罪犯提供以各种形式羞辱和剥削受害者的空间。

根据《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犯罪分析师沙胡哈密阿都拉欣说:“性骚扰案件变得越来越普遍,包括传播侮辱受害者的图片或视频,即使展示的身体不属于受害者,但仍然侮辱了他们的自尊。

不能选择支付罚款

“因此,需要执行强制监禁刑罚,罪犯必须被监禁,且不能选择支付罚款。这对于确保罪犯真正悔改和减少性骚扰案件非常重要。”

他说,大马自1959年和1960年起就通过刑事法典引入与性骚扰有关的现行法律。

“其中经常提到的条文之一是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规定如果因发表侮辱他人自尊的言语或手势而被定罪,可判处最高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刑事法典第354条文规定,对意图非礼而使用暴力的罪行,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罚款、鞭打或三者兼施。”

他认为,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以适应现代性骚扰的形式,包括基于性内容的勒索、线上传播色情图片或视频以及通过WhatsApp和其他社媒进行骚扰。

较早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斯里南茜苏克里指出,黄色笑话或性笑话,被归类为淫秽和不雅行为,根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文,是属于刑事犯罪。

她说,根据该条文,一旦罪名成立,他们可被判处坐牢5年和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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