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选代议士不是选秀/章龙炎

多年前,跟一个朋友提到这样的情况:父母带小孩去出席政治演讲,主讲者走的是“群众路线”,其使用的语言粗俗,却赢得如雷掌声。这些父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

对这,我表达了我的担忧与愤怒。政党以获得政权为底线那也没什么稀奇,其支持者却分不清这界线。

而这个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行业的朋友,不置可否,表情木然,连敷衍的话都省了起来。回想一下,当时很多你自以为认识的人,后来都不那么肯定了。

我从中收到的讯息是毫不含糊的:为了达到改朝换代的目的,其它都可牺牲。

非常重要的事,要一提再提:在所有族群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只有华裔选民全力以赴,什么方法都是当作是合理的及含有道德意义的。

易言之,改朝换代被泛道德化,站在“乌巴”一边的都被认为或者自己认为站在对的正义的一面,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的维护都不重要了。

信守承诺非常重要

我有夸大其词吗?其实没有。比如,信守承诺就是个非常重要的传统社会道德,可是咱们很多华裔同胞显然地到现在仍然不以为然,甚至嗤之以鼻。不只如此,还有一些人也无底线地为他们辩护。

老百姓不能要求每个政治人物都能信守承诺,这是大家都要接受的事实,但在像样的文明社会,老百姓至少需要让政治人物知道不信守承诺会受到惩罚。

我们选政治领袖,是要他们领导社群国家,不是选秀,以为他们的工作就是娱乐大众。

不过,我们华裔族群对违背承诺但他们溺爱的政治人物却奖励有加。局外人是否对这些政治人物持同样的态度,我看未必。

政治选举,宣传很重要,政治人物需要会作秀,那无可厚非。但有人却将选人民代议士当作选秀。

这还罢了,这些认为不适合用社会道德来评价人民代议士的人士,却对真正作秀的人有很高的道德要求。

比如,我们时常看到有人(不管是网红还是商人),可能看到政治宣传都可以乱来,有样学样,为了蹭流量而在网络上有“惊世骇俗”等行为,这些人却以社会道德规范来鞭挞他们,什么有才无德的字眼都出来了。

我不是说他们对非政治人物的“无所不为”的批评不可取,只是感到可悲的他们不但不能以同样的标准(或者更高的标准)来评价政治人物,还含泪都要选出靠作秀,信口开河、天花乱坠但才德都欠奉的政治人物来领导社群国家,甚至是“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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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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