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小车祸引发法律诉讼/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想询问你一件有关疏忽侵权法的法律问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的送货司机在送货途中不小心撞上了一名没有驾驶执照的摩托男子,经过警方调查,确认该男子不但没有驾照,而且事发当时他尿检还呈阳性。
更严重的是,该男子是因为闯红灯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基于这一个原因,我们本以为破财消灾,但是没想到对方竟然还向我们司机和我们公司提出了法律诉讼,请问是否有什么法律可以有利于我们?

男子是因为闯红灯而导致交通事故,没想到对方竟然向我们公司提出法律诉讼?(取自Elements Envato)
答:
遇到车祸,的确很多人会认为只要向肇事司机提出诉讼就可以获得赔偿。一般来说,身为受害者是可以在疏忽的侵权行为(TORT OF NEGLIGENCE)入禀法庭向肇事司机提出索赔,不过必须证明以下3点:
1、谨慎责任(DUTY OF CARE);2、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3、因果定律和伤害(CAUSATION AND DAMAGES)。
换句话说,也就是受害者必须证明你们公司的司机是因为疏忽而导致意外发生,而且该意外也让受害者蒙受伤害和损失。
100%对方错误
话虽如此,但是在法律上依然有不少的措施保护你们。打个比方,既然他是闯红灯,那么必然他也有连带/共同错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简单来说就是指共同承担侵权的后果,而法庭会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如果原告对于自己的伤害也有“贡献”,那么法庭会减少被害人索赔的损失,也就是会打折扣了;但是倘若你可以证明到对方100%的错,那么对方就会一块钱都拿不到了。
另外,你还可以依赖起源于拉丁格言(Legal Maxim)的“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来抗辩。
权利不能源于错误
其实,它的含义是权利不能源于错误,基本法理是法院不应该帮助这样的诉讼当事人。
简单来说,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应该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
这一个法律定义也曾在许多案件被马来西亚法院采纳,比如说:Berjaya Sompo Insurance Bhd v Zuraida bt Hashim&Ors[2020]。在这起案件中,法庭也认为诉讼人因为没有驾照而被这一个定律限制了诉讼。
交通局5月发布新指南 涉商用和公共服务车辆
(瓜拉登嘉楼14日讯)陆路交通局将在5月发布涉及商用和公共服务车辆的新指南及标准作业程序,以应对最近重型车辆尤其是罗里涉及车祸事故上升的现象。
交通局总监拿督艾迪法德里说,当局正在探讨的事项包括标准作业程序,以及对超速驾驶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司机采取更严厉的行动。
“目前,交通局正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探讨及制定细节。我们着重于7.5吨以上的车辆。
“当中包括对付超速行驶的商用车辆,以及禁止商用车辆在最右侧车道行使,如同交通部长(陆兆福)早前所宣布。”
他昨晚出席登嘉楼交通局开斋节餐会时,这么说。
另外,艾迪法德里说,从3月24日至4月8日落实开斋节特别行动(HRA)期间,录得8862宗车祸。
他指出,与去年4月8日至13日落实开斋节特别行动期间录得的9859宗车祸相比,有所下降。
“死亡人数也下降,从去年119人在今年降至85人。
“死亡人数减少的一部分原因是基于陆交局和其他执法机构的宣导活动,提高民众的道路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