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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妻被控教唆绑架 最高监40年和鞭笞

(新山10日讯)“富商付2000万脱绑案”中涉嫌教唆他人绑架自己丈夫的富商太太今日面控绑架罪,面临最高监禁40年的刑罚和鞭笞。

57岁的女被告陈婉桂(译音)是本案肉票的太太,也是本案的主要关键人物。

她今日上午8时30分被警方押往新山法庭面控时穿着一件红色外套及戴着口罩,全程低头回避媒体的摄影镜头。

基于地庭没有权限审理绑架案,因此女被告无法获得保释。

新山地庭法官哈兹丽雅将此案择定11月17日过堂。

根据控状,女被告被控于10月13日凌晨5时,在新山海景路(Jalan Straits View)与46岁的男子钟思明(译音),伙同另两名越南籍男子,即39岁的梁文松(Luong Van Tung)及29岁陈文忠(Tran Van Chung),共谋绑架59岁的林姓富商,并索取2000万令吉赎金,抵触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同时可与刑事法典109条文(教唆)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30年及不超过40年,以及鞭笞。

被告聆听华裔通译员念出控状后,表示明白控状。

本案主控官为乌马法依兹和诺玛莎拉副检察司。

乌马法依兹在庭上指出,由于此案属于严重的绑架案,地庭无权审理,需移交给高庭。

然而,被告的辩护律师拿督嘉吉星积极为被告争取保释,他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88条文阐明,即若被告在生病、16岁以下未成年者或女性的情况下,可保释外出候审。

嘉吉星也准备包括医药报告在内的各种文件报告,向法庭求情。

他说,女被告有3名年龄介于28岁至36岁的孩子,以及4名4岁至9岁的孙子需要照顾。

他也说,被告患有心脏疾病问题,必须定期在新加坡国家心脏中心检查和治疗。

为此,地庭法官哈兹雅一度宣布暂时休庭,主控官诺玛莎拉则一再表明地庭没有权限批准被告的保释申请。

法官定17日过堂

法官在考量20分钟后,谕令本案定于11月17日过堂。

昨晚,柔佛州总警长拿督古马发文告指出,警方是援引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同读下,于今早将女嫌犯控上法庭。

本案59岁的林姓富商是于10月13日清晨约5时,在住家前遭绑架,绑匪勒索3000万令吉赎金,富商的朋友协助缴付2000万令吉后,富商于当晚安全获释。

事后,警方共逮捕14名男女嫌犯。在11名男嫌犯中,9人是本地人,2人是越南籍;而在3名女嫌犯中,2人是本地人,1人则是越南籍。

警方已于本月4日在新山法庭和推事庭提控了6名男女嫌犯,当中有3名被告同样面对绑架指控,并且不获保释,案件已展延至11月17日审理。

同一天,另有2名本地华裔男嫌犯被带往哥打丁宜法庭面控,他们被指试图销毁绑架华裔富商的罪证,触犯了刑事法典第201(销毁证据)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两人否认有罪,获保释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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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屋主无权入住 法庭谕令发展商赔31万

(八打灵再也14日讯)吉隆坡高等法庭裁定,发展商将空置的商业单位交付给没有占有权的购买者,违反了公共政策且在法律上无效。

根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法官阿末沙里尔允许购屋者的上诉,并命令一家公司向他支付30万9255令吉赔偿金及2万令吉费用。

法官在阐述其判决理由时表示,在没有占有权的情况下空置占有房屋违反公共政策,并违反了 1950 年合约法令第 24(e)条。

“法庭考虑到房产购买者和开发商之间的议价能力是不平等的。

“虽然双方受合约条款的约束,法庭不应干预此类合约,但这并不妨碍法庭确定合约或合约条款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公共政策。”

该报道称,根据产业买卖协议,发展商应在项目开发计划获得批准后的 48 个月内,将该空置单位交给购屋者。

然而,该协议规定,空置占有权可以在不给予买家居住权的情况下交付。

2018 年 7 月 22 日,该购屋者获得了空置单位,但无权进入该单位。

随后,他在吉隆坡地庭提起诉讼,但在今年3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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