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东马海岸大陆油气争夺战

(八打灵再也12日讯)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和砂拉越之间关于谁拥有东马海岸大陆架上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争夺战,已酝酿了一段时间。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第2条文阐明,国油拥有所有陆上或海上的原油及天然气所有权和专有权。

砂拉越声称,根据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它拥有这些资源。砂政府也指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并与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并存”。

砂拉越指出,自1954年以来,特定大陆架一直都在其边界内;砂拉越在9年后加入马来西亚时,这些边界仍保持不变。

这个争端意义重大,因为它对国油在南中国海资源丰富地区,包括卢科尼亚浅滩附近的开采权提出挑战。

根据估计,该地区蕴藏着马来西亚60%的油气资源,同时也是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LNG)的主要产地,足以满足国油90%的液化天然气出口量。

砂拉越不再满足于只获得协议中规定的5%石油税,最近则要求获得更大份额的油气收入。

为了支持本身的要求,砂拉越称自己对其海岸附近的所有资源拥有唯一合法权利。

财政部前部长东姑拉沙里说,这不是他们的石油。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他坚持认为,与国油相比,砂拉越对这些资源并不享有优先求偿权。

“这不是他们的石油,当时(制定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时),甚至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

拉沙里也是国油首任主席,他说,砂拉越应继续履行石油税协议所规定的责任。

“你不能反反复复,你知道的,协议就是协议。”

砂拉越究竟是否拥有合法要求?“自由今日大马”探讨了砂拉越提出的法律论点。

砂拉越的海洋边界

1963年之前,砂拉越是英国殖民地,后来成为马来西亚联邦的一部分,从而取得独立。

砂拉越声称,9年前在殖民统治时期,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于1954年在议会颁布砂拉越(领土更正)枢密令。

枢密令扩大殖民地的领海范围,概括大陆架,包括公海下与砂领海毗连的海床和底土。

砂拉越议会议长阿斯菲雅认为,这意味着砂拉越在成为马来西亚的一部分时,其边界已包括其沿海的大陆架。

“DayakDaily”于2019年10月引述阿斯菲雅的话说:“如果联邦政府的论点是,砂拉越的大陆架已根据石油发展法令依宪合法获得,即使它违反联邦宪法第2条文,联邦政府必须按市场价赔偿砂政府。”

砂拉越以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4(3)条文为依据,声称该大陆架在1963年9月16日加入马来西亚时已是其领土的一部分。

砂拉越还指出,联邦宪法第2(b)条规定,任何改变州边界的法律都必须获得州议会和马来统治者会议的同意。

砂拉越声称,由于未符合这两项条件,因此任何改变其边界的行为都属违宪且无效。

这就引出了什么是 “大陆架 ”的问题。
 

海事律师刘德发(人名译音)认为,这正是砂拉越法律地位的问题所在。

“砂拉越声称,1954年的枢密令将其疆界扩展至包括大陆架,并称大陆架从其领海边缘开始长达200海里。”

但枢密令本身并没有具体说明200海里的长度,这是因为在发布该命令时,大陆架的概念尚未得到解决。

刘德发说,只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才对该术语进行适当定义,该国际条约为所有海洋和海事活动建立一个全面法律框架。

马来西亚于1982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4年后批准该公约。

刘德发表示,1969年紧急状态于2011年12月被解除后,国会通过2012年领海法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成为马来西亚法律的一部分。

他说,砂拉越声称,2012年领海法令的通过是为了纠正边界错误,或该法令不符合联邦宪法第2(2)条文而违宪,这些说法都是毫无根据的。

“除非被法庭推翻,否则议会通过成为法律的任何立法都必须被视为有效及可执行。

“声称法律违宪的一方,在本案中的砂拉越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挑战。”

他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界限是为了马来西亚的利益,因为马来西亚是该国际条约的签署国。

“包括砂拉越在内的马来西亚所有海岸的大陆架权属于整个国家。

“在这个基础上,石油发展法令和2012年领海法令并没有像所声称的那样侵犯砂拉越的疆界,它是良好的法律。”

涉及历史边界、州权利和联邦权力的问题很多,除非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否则可能无法解决国油与砂拉越之间的任何争端。

视频链接:https://youtu.be/Xo1BhY3oOBA  (资讯)

 

 

ADVERTISEMENT

 
 

 

反应

 

政治

耗尽之日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