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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洗钱逃税控状 高庭判罗丝玛无罪释放

(吉隆坡19日讯)面对12项涉及逾700万令吉洗黑钱及5项逃税控状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今日在高庭获无罪释放。

法官慕尼安迪批准罗丝玛寻求撤销所有控状的申请,宣判她当庭释放。

现年73岁的罗丝玛是在2023年9月提出撤控申请,理由是这些控状有缺陷,以及控方未提出控状中的必要犯罪元素。

有关聆审于去年12月12日开始,在部分审理过程中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罗丝玛被指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犯下这些罪行,并于2018年10月4日被起诉。

慕尼安迪在判词中说,对罗丝玛的指控未明确说明她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也未阐明该交易的性质或罗丝玛与交易的直接关联。

“控状中未提到洗黑钱罪的关键元素,包括涉及洗黑钱的交易、被告的行为,以及控状中提及的资金。此外,控状未揭示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613号法令)下,所预想的交易。

“与控状绑定的非法活动并未被提及,而非法活动收益似乎是凭空出现。”

他指出,在缺少这些元素的情况下,控状仅描述将一笔钱存入银行户头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认定的犯罪。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的一些指控重叠,因为日期和金额相符,但被告遭指控犯下的罪行仍是洗黑钱,而它(洗黑钱)必须源于一项严重或前置犯罪,才构成非法活动,否则不存在被洗的钱款。”

慕尼安迪指出,即使被告存在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的收入,也必须有交易显示被告与该未申报收入相关,才能构成洗黑钱罪。

“未申报收入源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并且只有在该法令下的所有可能途径都已耗尽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治罪,但在本案中,并不是这么回事。

“这包括估税必需由税收局总监提出,接着纳税人可依据所得税法令第99至102条文,或该法令第6部分提出上诉。”

他强调,最终的应纳税金需由特别税务专员敲定,纳税人之后还可以提出司法审核。

慕尼安迪指出,鉴于法庭的结论,他批准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

“批准撤销被告所面对的全部17项控状。本法庭亦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2018年10月4日,罗丝玛被控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惟她不认罪。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罗丝玛的洗黑钱控状被指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太阳能弊案上诉3月5日聆审

根据逃税控状,罗丝玛未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向税收局申报2013至2017课税年的收入,违反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进而抵触该法令第77(1)条文。

罗丝玛目前正在对其369所乡区学校太阳能弊案提出上诉,以及上诉庭已择定于明年3月5日聆听其上诉。

2022年9月1日,高庭裁决罗丝玛在本案中的3项贪污控状罪名成立,宣判她每项控状监禁10年合共30年,以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

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控方将就本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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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公正原则 司法专员退出罗丝玛案

(吉隆坡19日讯)高庭司法专员梁伟雄今日批准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的申请,退审罗丝玛被指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3亿4600万美元(约16亿4000万令吉)购买奢侈品的民事案。

“根据要求我退审的支持宣誓书,第一答辩人(罗丝玛)说我曾是Skrine律师楼的合伙人,并曾在2011至2021年担任该律师楼的法律和仲裁部主管。

“答辩人说,Skrine律师楼是诉方(1MDB)代表律师,与1MDB和答辩人丈夫,即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调查有关联。

“经过考量后,我秉承‘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原则,主动退审此案,案件将由其他高庭法官审理。”

梁伟雄是通过视讯软件“Zoom”,公布上述决定。

5月9日,一马公司等11造入禀民事诉讼,状告罗丝玛收取挪用一马公司资金所购买的珠宝等奢侈品,并向罗丝玛索取赔偿。
他们将罗丝玛列为第一答辩人,服饰设计师莎南为第二答辩人。

诉方指控,罗丝玛收取了在莎阿南所购买的数千件奢侈品,涵盖珠宝、手表、手提袋,而购买相关奢侈品的资金并非源自答辩方,而是源自一马公司等11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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