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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违反法官道德守则 “纳兹兰应受纪律处分”

(八打灵再也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针对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引用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洗黑钱防范组的调查结论,指控审理此案的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在2009年可能违反《法官道德守则》,并应接受纪律处分。

纳吉的社交媒体账号贴文中称,在纳兹兰接手审理SRC案件前,已有三名法官拒绝审理此案。

贴文强调,反贪会在前首席专员拉蒂花卸任后进行的深入调查,发现了多个重要事实。

贴文提到,通过资金流向的调查,反贪会发现转入纳吉账户的资金并非来自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贷款,而是一家私人公司布城柏达纳公司(Putrajaya Perdana)从马来亚银行获得的贷款。

核心指控应撤销

“这笔贷款的审批正是在纳兹兰担任马来亚银行首席法律顾问和秘书期间完成的。反贪会指纳兹兰很可能参与贷款审批流程。同时,在他任职期间,马来亚银行曾建议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设立SRC公司。”

贴文指出,由于资金并非源自KWAP贷款,针对纳吉“参与内阁会议批准政府为SRC获取KWAP贷款提供担保”的核心指控应被撤销,因为这一指控已失去法律依据。

“在核心指控无法成立的情况下,转入纳吉银行户头的资金也无法被认定为非法,被意味着针对纳吉的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指控同样应被撤销。”

贴文称,反贪会也发现转入纳吉户头的资金并非直接来自SRC,而是通过Ihsan Perdana转账至纳吉户头。因此,若存在滥权或触犯AMLA法令的行为,这种行为更可能发生在Ihsan Perdana 层面,而非SRC 层面。

SRC案件审理未被质疑
收到资金不能视为非法

贴文也提到,SRC 已正式任命、批准并支付Ihsan Perdana相关资金,然而,这些过程却从未在SRC 案件的审理中被质疑。

“纳吉户头收到的资金也不能被视为非法,因为SRC总执行长指示其办公室(包括总财务长及高级会计师)将资金转入纳吉户头,而转账单上注明用途为‘企业社会责任(CSR )计划’。”

贴文说,这笔资金被纳吉用于企业社会责任及慈善捐赠,而非个人用途。因此,纳吉的AMLA指控再次失去法律依据。

“判决时,法官指纳吉有罪的理由是420万令吉的资金并非属于他,不能随意捐赠。然而,这项罪名与抢劫、盗窃或侵占无关,而是因捐赠的资金不属于纳吉本人。”

促对法官采纪律行动

此外,贴文也上传反贪会2023年2 月20日发给首席法官的信函,即反贪会首席专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后,促对SRC 案件的法官采取纪律行动。

“然而,首席大法官拒绝这项要求,并在联邦法院的书面判决中裁定,反贪会和总检察长在对法官进行调查或提起诉讼之前,必须与他进行协商。”

贴文也提到,相关部长在2023年4 月在国会下议院证实有关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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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当听闻成了事实/江振鸿

随着彭亨王宫日前证实,彭亨州苏丹阿都拉殿下于出任第16任国家元首期内的2024年1月29日,确实谕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通过居家服刑的方式为剩余的刑期服刑,让纷扰已久的纳吉是否有获得居家服刑令疑云,总算明朗化。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随后也打破缄默,证实总检察长的确有收到相关谕令的信函,但是因为第16任国家元首在发出此谕令后的隔日(2024年1月30日)即已卸任,于是总检察长把此信呈给国家王宫,以便新任的国家元首定夺。

所以,这个于2024年1月29日发出的谕令,来不及在前任元首卸任前的最后一次特赦局会议中被讨论及审核,因此把之交由现任国家元首定夺,是合理合情的,因为任何特赦皆需经过由国家元首或相关州属的统治者担任主席的特赦局讨论及审核,来作最后的决定。

而现任国家元首于特赦局会议中的最终定夺,这是陛下的绝对权力。

其实,这种情况于职场或商场上,并不少见。

一名员工原本已在审批流程中的升职申请,却因为上司或管理层的变更而腹死胎中,或暂时被搁置,这种情况时有所闻。

一笔生意交易,在正式签订合约前,也因为客户相关项目负责人或管理层的变更,或告吹或暂时被搁置,也并不是新鲜事。

但是,此事件之所以引起争议,因为过去一年来,巫统多次提起当时被视为“听闻”(HearSay)的此居家服刑令谕令,却不获得当局的任何回应及证实。

不能轻易“甩锅”

首相安华虽然也强调,那封居家服刑谕令的信函是直接交给总检察长,并没交给他或特赦局成员,但是这恐怕不能被人信服的,因为总检察长作为法律顾问,政府不能因此轻易“甩锅”。

更何况瓜田李下,一般相信大部分希盟支持者肯定都不希望纳吉在希盟所主导的团结政府任期内被“放出来”。

最后,副首相兼巫统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博士于去年4月,签署了一份宣誓书,力证有关准许纳吉居家服刑的谕令。

不晓得声称那封居家服刑谕令的信函是直接交给总检察长的首相,当时是否已从总检察长获知有关居家服刑的谕令,是确实存在,而非所谓的Hear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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