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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收入确认错误被追税(上篇)/梁詠森博士

作者:梁詠森博士(Humanology税务顾问)

你是否知道,企业因未能正确确认收入,可能会被税务局追缴高额税款,甚至面临罚款?更令人震惊的是,尽管企业认为自己已经依照合同申报了收入,税务局仍认为其“过于粗心”,最终被裁定须补税并支付罚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企业在收入确认和税务申报上究竟有哪些关键点需要注意?如果面临类似的税务争议,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本案不仅仅是一场税务纷争,更是对马来西亚1967年所得税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简称ITA 1967)的深入探讨,揭示了企业如何在复杂的税务环境中合规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税法规定与收入确认

在大马,企业需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进行收入申报。第24(1)(b)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在提供服务的相关年度确认收入,而非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申报。

这意味着,哪怕款项在几年后才到账,只要服务已经提供,税务局仍可要求企业在服务完成的年度确认收入。

此外,所得税法第91(3)条规定,如果税务局能证明纳税人因疏忽或欺诈导致税收损失,则税务局有权在超过6年追溯期后,仍可重新评估税款。

而所得税法第113(2)条则规定,如果纳税人因疏忽导致税款申报错误,税务局可施加罚款。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因未能正确确认收入,是否构成疏忽?税务局是否有权在6年追溯期后进行补税?

一封通知引发危机

“怎么回事?我们竟然要补交这么多税款?”在某企业的董事会议室里,财务总监李先生满脸震惊地看着手中的税务局通知。

税务经理陈先生沉声道:“是的,税务局认为我们少申报了1999年的收入,金额接近2000万令吉。”

李先生皱眉翻阅着当年的财务报表:“可是我们当年已经按合同申报了管理费收入啊!当时是按照8亿6000万令吉的工程预算计算的。”

公司法务顾问张律师缓缓点头:“问题就在这里。税务局认为,我们应该按照最终确认的11亿4815万5045令吉的工程总成本来计算管理费用,而不是按照最初的估算值。

“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在1999年申报7%的管理费,即8037万853.15令吉,而不是6020万令吉。”

李先生疑惑道:“可是,剩下的收入我们在2000年已申报!怎么还能算1999年的?”

陈先生叹气:“税务局的观点是,按照ITA 第24(1)(b)条,收入应基于服务提供的年度确认,而不是根据款项收到的时间。”

张律师补充道:“更糟糕的是,他们还认定我们存在疏忽,因为我们在2000年财务结算后,没有主动调整1999年的报表。按照所得税法第91(3)条,如果税务局能证明我们有疏忽,他们就可以突破6年追溯期的限制,进行补税。”

听到这里,李先生的脸色沉了下来。“如果他们赢了,我们不仅要补税,还要被罚款,对吗?”

“没错。”张律师点头,“他们还依据所得税法第113(2)条施加了罚款。”

税务战场:申诉与败诉

面对高额补税与罚款,公司决定提出上诉,希望推翻税务局的决定。案件先后在特别税务专员委员会(SCIT)、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展开激烈交锋。

第一轮:SCIT裁定企业败诉

在特别税务专员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企业辩护律师据理力争: “尊敬的专员,我们的收入申报是基于合同约定,符合当时的财务惯例,税务局不应事后改变其立场。”

然而,特别税务专员委员会驳回了企业的申诉,认为税务局依据所得税法第24(1)(b)条的解释是正确的,企业应当在1999年确认所有服务收入,而不是等到2000年。

第二轮:法院维持SCIT裁定

企业不服特别税务专员委员会的裁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然而,法院再次支持税务局的立场,并指出:

1.企业未能在2000年财务结算时调整1999年的收入,构成疏忽。

2.税务局已经充分证明企业的错误,符合所得税法第91(3)条的要求,允许6年追溯期外的补税。

3.罚款依据所得税法第113(2)条合法合理。

第三轮:上诉法院最终裁决

企业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试图推翻高等法院的判决。然而,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并判定企业支付额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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