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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消协:盼禁生产塑料
应禁止使用一次性产品

依里斯促请消费者减少使用任何一次性材料以及塑料袋。

(槟城5日讯)槟城消费人协会主席莫哈末依里斯局绅认为,我国不但要禁止使用塑料袋,也要禁止所有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及微塑料(microplastic)。

他甚至希望我国能禁止生产塑料。



他说,这是配合201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击败塑料污染”,呼吁我国采取坚决对抗塑料造成环境问题的活动。依里斯今早在槟城消费人协会会所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如是指出。

对于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祖莱达日前宣布在一年内实施全国禁止使用塑料袋的措施,他表示支持,并表示,如有必要他将会致函对方,针对这一课题要求更严厉的施政。

“我们甚至可以率领相关人士前往会见部长以展开探讨。”

应拒绝吸管

他也呼吁政府应该拟定政策,促使生产者承担其塑料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和环境冲击责任,同时也需使用创新的环保包装,以更安全的材料与系统重新设计产品。



“对消费者而言,最好的做法,是在同类服务中不使用任何一次性材料,改用可循环用品和可再充装产品,以及拒绝吸管。”

另外,他提及,约50%的塑料设计是可丢弃用品或一次性塑料,如袋子、吸管、水瓶、搅杆、餐具和香袋,达世界塑料废物的一半,而马来西亚塑料生产商公会(MPMA)曾于2016年表示,我国人民平均1人每年使用300个塑料袋。

“以我国总人口3000万来估计,我国每年所使用的塑料袋相等于90亿个,而这个数字只限于从超级市场和霸级市场所带走的塑料袋,并没有包括夜市、巴刹及小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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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马

非法生产塑料颗粒被控 台资塑料厂认罪罚7.5万

(吉打9日讯)位于吉打双溪大年丽雅再也的一家台资塑料再循环工厂因非法生产塑料颗粒而被控,工厂代表今日认罪,法庭判处罚款7万5000令吉。

控状指出,该工厂在未获得环境局品质总监准证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3日上午10时40分至下午2时30分期间非法生产塑料颗粒,触犯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127法令)第34A(6)条文,并可依据第34A(8)条文提起诉讼。

根据34A(8)条文,违法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并罚。如属惯犯,还可每日加罚1000令吉。

该厂的巫裔代表对控状认罪,并在法庭判决前求情,表示工厂现已转型为拉伸膜厂,恳请法庭从轻判决。

主控官姆尼末鲁斯要求法庭从严判决,法官阿兹曼阿都哈山最终判决工厂罚款7万5000令吉。

今年7月3日,天然资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部长聂纳兹米突击检查工厂,发现约100公吨塑料颗粒被装在袋子中,而这些袋子标签上标注为“淡水鱼饲料”。

经吉打州环境局调查发现,确认该工厂并未持有环境部颁发的合法准证,因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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