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小车祸引发法律诉讼/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想询问你一件有关疏忽侵权法的法律问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的送货司机在送货途中不小心撞上了一名没有驾驶执照的摩托男子,经过警方调查,确认该男子不但没有驾照,而且事发当时他尿检还呈阳性。
更严重的是,该男子是因为闯红灯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基于这一个原因,我们本以为破财消灾,但是没想到对方竟然还向我们司机和我们公司提出了法律诉讼,请问是否有什么法律可以有利于我们?

男子是因为闯红灯而导致交通事故,没想到对方竟然向我们公司提出法律诉讼?(取自Elements Envato)
答:
遇到车祸,的确很多人会认为只要向肇事司机提出诉讼就可以获得赔偿。一般来说,身为受害者是可以在疏忽的侵权行为(TORT OF NEGLIGENCE)入禀法庭向肇事司机提出索赔,不过必须证明以下3点:
1、谨慎责任(DUTY OF CARE);2、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3、因果定律和伤害(CAUSATION AND DAMAGES)。
换句话说,也就是受害者必须证明你们公司的司机是因为疏忽而导致意外发生,而且该意外也让受害者蒙受伤害和损失。
100%对方错误
话虽如此,但是在法律上依然有不少的措施保护你们。打个比方,既然他是闯红灯,那么必然他也有连带/共同错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简单来说就是指共同承担侵权的后果,而法庭会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如果原告对于自己的伤害也有“贡献”,那么法庭会减少被害人索赔的损失,也就是会打折扣了;但是倘若你可以证明到对方100%的错,那么对方就会一块钱都拿不到了。
另外,你还可以依赖起源于拉丁格言(Legal Maxim)的“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来抗辩。
权利不能源于错误
其实,它的含义是权利不能源于错误,基本法理是法院不应该帮助这样的诉讼当事人。
简单来说,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应该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
这一个法律定义也曾在许多案件被马来西亚法院采纳,比如说:Berjaya Sompo Insurance Bhd v Zuraida bt Hashim&Ors[2020]。在这起案件中,法庭也认为诉讼人因为没有驾照而被这一个定律限制了诉讼。
大山脚黑区再肇车祸 罗里冲撞轿车司机无恙

罗里撞击休旅车后,翻覆至路旁的墓园。
(大山脚7日讯)自去年11月发生货柜压死华裔女子案后,武吉丁雅路与哥本西烈路三岔路口交通灯处,今早再次发生罗里冲撞车辆事故。
运载木板的6轮罗里今早10时45分左右,在上述地点转弯时,冲撞对面一辆正在等候交通灯的运动型休旅车。
当时交通灯已转绿,运动型休旅车的华裔男司机准备起步时,却被一辆罗里猛撞车头,庆幸的是休旅车司机安然无恙。
罗里撞击休旅车后,翻覆至路旁的墓园,巫裔罗里司机和同车员被困车内。根据现场观察,两人都保持清醒,随后由救护车送院治疗。
休旅车男司机吴斯伟(43岁,来自大山脚)表示,今早约10时40分至10时45分之间,他在该交通灯前等待,准备开车上北赖新路上班。
他补充,当交通灯已转绿,前方的车辆开始行驶,他也准备起步,突然,一辆罗里从对面弯进路口时猛地撞了过来。
司机一时无法反应
他表示,当时看到罗里以非常快的速度冲过来,他的头脑一片空白,完全无法做出反应,所幸他安然无恙。
他说,他的休旅车装有行车记录器,但目前尚未检查视频内容。

吴斯伟(左二)车祸发生后,撑伞在现场等候家人来载送,显得心有余悸。
事发后,吴斯伟的妻子和家人赶到现场,并从车内取出婴儿座椅。全家人都感到幸运,称这次事故虽然险象环生,但最终毫发无损,准备前往庙里感谢神明保佑。
吴斯伟的妻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该路口已发生了第二次严重车祸,她希望有关当局能够重视并加强该区域的交通安全。
“据了解,去年同一地点曾发生一宗致命车祸,一辆罗里转弯时失控,撞向等候红绿灯的车辆,导致一名21岁的华裔女司机李紫柔不幸身亡,另一名男司机受伤。”
事发后,罗里所属公司的一名五金公司华裔业者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强调最重要的是没有人员伤亡。
该业者称,罗里是其公司拥有的,他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刻赶到现场查看。无论如何,事故原因将交由当局调查,最重要的是人没事。
他补充,事故发生后,他非常紧张,因为担心会有生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