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也有公积金和社险/刘健辉

问: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雇主和员工的事想咨询法律意见。
我因为家庭缘故,一般上班时间或“朝九晚五”是不适合我的。
所以与现在的雇主沟通后,雇主愿意聘请我成为兼职员工(Part-Time Worker),也正因为如此,雇主说他不愿意支付公积金及社险等,我也没在意太多就开始工作。
基本上,我一星期必须进去办公室工作3天或24个工作小时。
问题来了,最近我听说兼职员工也理应得到公积金和社险,就与雇主理论,要求他支付公积金和社险却遭到拒绝。
请问在这一种情况下,雇主是不是应该支付兼职员工的公积金和社险?
答:
首先,我们必须牢记兼职员工的定义。
根据马来西亚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Employment(Part Time Employee)Regulation 2010,兼职员工被定义为工作时间不超过全职员工70%工作时间的员工。
须给基本福利
换言之,倘若全职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一星期40小时,那你工作时间为24小时,就是全职员工工作时间的60%,符合“兼职员工”的定义。
除此之外,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0条文(Section 10 of the Employment Act 1955),倘若雇主聘请员工超过一个月,雇主和员工双方就必须得签署一份工作合约,并且清楚写明什么情况下双方能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
话虽如此,根据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其实已规定雇主必须给予兼职者与员工的基本或最低福利。
4法规条文规范
包括以下福利:
1、根据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第4条文规定二,兼职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出全职员工70%的正常工作时间。
倘若兼职员工需加班,雇主就必须支付超时津贴给兼职员工;
2、根据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第7条文,兼职员工享有的最低限度年假和病假;
3、根据1991年公积金法令第43(1)条,雇主必须按规定比例每月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包括雇主也必须为兼职员工支付公积金;
4、根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同时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缴付社险。
被罚款或坐牢
其实,雇主必须在30天内为身为员工的你注册社险和缴付社险费。
一旦违规,雇主可能在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或2017年就业保险计划法令下,面临罚款。
若无法及时还清,将被提控上法庭。
换句话说,倘若你的雇主拒绝支付你的公积金和社险,那已严重违法。
可投诉劳工部
如果雇主没有根据以上法律给予身为兼职员工的你“基本员工”的福利,你可以去向劳工部投诉。
不但如此,你也可以去相关部门:也就是公积金局投诉。
一旦罪成,你的雇主必须对你作出赔偿。不但如此,你的雇主也可能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甚至是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自己欠债,朋友当灾?/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拖欠债务的问题想要咨询你。
我因为生意失败所以无法偿还债务,这包括了拖欠批发商的债务。经过法庭的审理,判处我必须缴付欠下批发商的债务。
我真的没有办法缴付,批发商就向通过法庭申请扣押令和出售令(Writ of Seizure and Sale),并且对我家执行。家里许多的动产(Moveable Properties)都被扣押了。
问题来了,朋友之前交给我保管的一些财物也被扣押,包括电脑和一些金饰品。请问怎么办?

答:
当诉讼人胜诉后,以扣押和出售令来执行裁决是很普遍的行为。一般上,诉讼人会选择在欠债人的住所执行扣押。
然而,很重要的一点,所扣押的动产必须属于欠债人。换句话说,这一类案件最常见的问题是被扣押的动产属于第三方,而并非属于欠债人。
倘若属于朋友的动产被扣押了,那么你朋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取回,也就是通过第三方的相互诉讼(Interpleader Proceedings)。
简单来说,你的朋友就要出示证据证明他是动产的主人。
单据保修单可证明
基于要如何证明?他可以通过买卖的证据(单据、保修单、之前的照片等等)以证明自己是该动产的主人。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所被扣押的动产是在法庭执行官(Bailiff)的管辖范围。当收到了申请,执行官必须通知债权人,然后债权人必须作出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倘若经过债权人同意,那么该扣押的动产将会被释放。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那么执行官将会提出申请,而法官会裁决谁才是该动产的合法持有人。
如果法庭裁决该扣押的动产属于欠债人,执行官就有权利出售,以此偿还拖欠的债务;相反的,如果裁决被扣押的动产是属于你的朋友,那就必须归还给你的朋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