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烂尾楼,能单方面取消合约?/刘健辉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
你好,大概3年前我和我老婆购买了一间双层排屋。
根据买卖合同的条款,发展商应该在签署合同的2年内交房子给我们。但是直至今日,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已经过去,但是我们仍然没有收到发展商的通知。
就在前几天,我和我老婆一同去工地查看竟然发现屋子发展的进度应该大约80%了,但是在工地工作的工人却寥寥无几。
言归正传,我们现在很担心会买到烂尾楼。现在我和我老婆商讨后,有意要取消买卖合同获得全额退款,请问在法律上买家是否可以单方面取消买卖合同?
答:
在购买房屋时,发展商与身为买者的你会签署一份买卖合约。这一份买卖合约是根据法律条规所拟定的,那就是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 Licensing) Act 1966)的管治,也就是说内容已经拟定好,并且附属在此法令下,任何的发展商或其代表律师都不能更改内容,这就包括了发展商必须在签署合同的36个月后交钥匙给身为买者的你。
不能无理由终止
如果发展商逾期了却未交屋子给你,那么你可以获得“损害赔偿金”(Liquidated Ascertained Damages)。该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购买价格的10%按日计算。一般上,我们只能在发展商交了钥匙后,才能计算出发展商迟交屋的天数,然后向发展商提出赔偿。
买卖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一旦你们签署了该买卖合同,只有当双方都履行了他们在合同中的义务时,合同才会终止。也就是说,当发展商把屋子交到你手上然后过了缺陷保修期后才会终止。所以,你就不能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选择单方面终止或取消退出,除非该买卖合同允许你这么做或者是出现特殊状况。
因此, 根据你的问题,如果其中一方中途放弃,另一方能对他采取行动。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逾期交房子就是特殊情况呢?不一定,因为合同已经在这一方面提出了——如果发展商无法在原定的日期交房子就必须赔偿损害赔偿金。
8A基本条列
话虽如此,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的确允许买家在特定情况下取消买卖合同,但是这一点也不简单。根据该法令的第8A部分,买家必须通过地方政府发展部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取消买卖合同,而发展商也必须全额退款的。
基本上,根据该法令的第8A:
部分而取消买卖合同条款根据以下几点:
1、发展商拒绝执行或延迟或搁置发展长达连续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2、地方政府发展部已确认,发展商的工程搁置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时间;
3、买方已取得贷款人(银行)的书面同意。
倘若你不能证明该发展商拒绝执行或延迟或搁置发展长达连续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那么你可以取消买卖合同的几率极其渺茫。根据你以上所说的情况,只有发展商在工地还有人(就算是小猫三两只)在施工,就无法证明工程被搁置。
公司清盘,股东背债?/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清盘的法律的问题想咨询你。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几年前在友人的介绍下投资了一家新的企业并且我也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手中持有公司的15%股权。
问题来了,该企业因为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日前被债权人强制清盘了。问题是,听说该公司已经欠下500万令吉的欠款,我想请问身为股东的我需要负责吗?若公司还有剩余的资产,应该如何派发呢?

这一种情况下,除了股东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
答:
在马来西亚,一旦公司已被高等法庭颁布清盘令,公司将会转交给清盘师负责。清盘师的责任包括调查公司的事务和资产,并且以最有利的方式回收和落实公司的资产,并负责缴付给债权人。倘若到时有多余的资金,就会给予公司的股东。
仅限股份价值
很多人好奇,倘若不够缴付给债权人,股东是否必须依据自己股权的部分负责公司的债务?其实,股东的负债责任是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一种情况下,除了股东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
换句话说,倘若你已经付钱买了股权,你并没有拖欠买股权的费用,你就无需负责给予更多的金钱了。
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除了股权之外,他们承诺分担在其公司的债务上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一部分的金额,也就是所谓的担保有限公司,但这一类的情况是很少遇到的。
债权人优先
至于公司清盘后,倘若还有剩余的资产,很多人都会有这么一个疑问,也就是公司的剩余资产应该如何派发呢?其实,在清盘过程中清盘师透过出售资产变现的款项或资金,按以下的优先顺序偿付:
1、支付变现的费用及收费
2、清盘呈请的费用及收费
3、清盘人的的费用及收费
4、倘若还有剩余款项,将以以下的优先顺序以派发债款形式按比例派发给各债权人。
第一个得到的会是优先债权人:例如欠政府的税款和欠公司员工的薪金,最后将会是普通债权人。如果还有剩余的资金,才会轮到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