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缴租却被控“非法占屋”/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店铺租约的法律问题想咨询你。我在去年向现在的屋主签署了一份为期3年的租约(Tenancy Agreement)。过去的一年,我每一期的租金都准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付给屋主,从来都没有逾期或拖欠。
问题来了,最近一名突然自称是屋主老婆的女人找上门,说她老公从未收到过任何租金,并且直接进来我们店铺里捣乱,强行进入我们的仓库。经过和我们签署店铺租约的屋主查询,才得知原来那位女人是他弟弟的老婆,而他弟弟和他是共同拥有这一间店铺的。
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和屋主所签署的店铺租约是否有法律效益?

租客的权利已受到了侵犯,这是属于非法侵入。
答:
你好,租凭合约受管辖于合同法。一份有效的合同就必须符合4个主要因素:
●要约(OFFER)
●接纳(ACCEPTANCE)
●代价(CONSIDERATION)
●受法律约束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
基本上,如果与你签署租约的屋主是店铺的合法共有人之一(如共同业主之一),且租约中没有明确要求其他共有人同意,该租约通常对签署的屋主具有约束力。
我们可以参考马来亚高等法院在的这宗案件,在这个案件里,租户签订了一份店屋租赁协议,该店屋由屋主和他的已故兄弟共同拥有。在他已故兄弟去世后,屋主和租客签署了一份租凭合约。然而,兄弟的遗孀得知后在租赁合约仍有效时强行进入房屋,并且质疑其合法性。
拥有合法的协议
经过审理,法庭裁决身为共同拥有者的屋主和遗孀一样,是有权就其所占的一半份额自行行事。在这种情况下,他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而他与租客之间签订的协议也是有效的。不但如此,法庭也进一步裁定,租客的权利已受到了侵犯,这是属于非法侵入(TRESPASS)。
所以,建议你马上报警处理,并且警告该女人你已经拥有一份有效的租凭合约。如果你还是持续受到那位女人的打扰,我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利,并制止干扰。
公司清盘,股东背债?/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清盘的法律的问题想咨询你。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几年前在友人的介绍下投资了一家新的企业并且我也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手中持有公司的15%股权。
问题来了,该企业因为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日前被债权人强制清盘了。问题是,听说该公司已经欠下500万令吉的欠款,我想请问身为股东的我需要负责吗?若公司还有剩余的资产,应该如何派发呢?

这一种情况下,除了股东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
答:
在马来西亚,一旦公司已被高等法庭颁布清盘令,公司将会转交给清盘师负责。清盘师的责任包括调查公司的事务和资产,并且以最有利的方式回收和落实公司的资产,并负责缴付给债权人。倘若到时有多余的资金,就会给予公司的股东。
仅限股份价值
很多人好奇,倘若不够缴付给债权人,股东是否必须依据自己股权的部分负责公司的债务?其实,股东的负债责任是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一种情况下,除了股东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
换句话说,倘若你已经付钱买了股权,你并没有拖欠买股权的费用,你就无需负责给予更多的金钱了。
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除了股权之外,他们承诺分担在其公司的债务上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一部分的金额,也就是所谓的担保有限公司,但这一类的情况是很少遇到的。
债权人优先
至于公司清盘后,倘若还有剩余的资产,很多人都会有这么一个疑问,也就是公司的剩余资产应该如何派发呢?其实,在清盘过程中清盘师透过出售资产变现的款项或资金,按以下的优先顺序偿付:
1、支付变现的费用及收费
2、清盘呈请的费用及收费
3、清盘人的的费用及收费
4、倘若还有剩余款项,将以以下的优先顺序以派发债款形式按比例派发给各债权人。
第一个得到的会是优先债权人:例如欠政府的税款和欠公司员工的薪金,最后将会是普通债权人。如果还有剩余的资金,才会轮到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