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加班费就可“强迫”员工加班?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你好,我们公司是经营办公室家具制造业务的,顾客群包括国内与国外的客户。由于我国修订了1955年工作法令,包括让雇员享有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加班费,并将在2023 年1月1日生效,但是我们担心的问题在于——是不是只要公司肯支付员工加班费,就可以“强迫”员工加班呢?还是员工可以拒绝加班?
答:其实,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工作法令的修订法,的确有很多利于员工方面的改革。基于实际的考虑,很多公司或企业(尤其是疫情后的经济攀升)都需要员工加班,以满足各种各样的商业需求。
话虽如此,如果雇主真的需要员工加班,那该要求也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的。倘若员工在不合理的前提下,拒绝公司给予加班的合法指示,那么该员工可能会因不服从公司命令而被解雇。雇主不能任意使用特权来要求员工加班,而员工也不能在不合理的前提下拒绝加班,那该如何衡量呢?
灵活评估是否合理
一般上,在确定员工拒绝加班是否合理时,劳工法庭通常会考虑相关行业的惯例(比如:加班在该行业是否普遍),以及雇主的加班要求是否合理等等。灵活评估员工拒绝加班的理由很重要,如果原因是暂时的或真正紧急情况下,员工拒绝加班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首先可以参考Syarikat Perniagaan Ocean (M) Sdn Bhd v Kesatuan Pekerja-pekerja Pembekal-pembekal Perkhidmatan Sampingan Pelabuhan [1988] 这个案件。案件中,4名诉讼人因各种家庭原因(因参加祈祷日、家人从外地来访、家人生病等理由)拒绝加班而遭到解雇。劳工法院裁定公司对于诉讼人的解雇是不公平的,因为诉讼人都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加班。
话虽如此,在 Cathay Organization (M) Sdn Bhd v D National Union of Cinema & Amusement Workers [1985] 案件里,公司因减少了每个轮流值班的员工而发布了新的工作时间表,要求该案的诉讼人每周加班一次,而且只有半小时,但诉讼人却拒绝而被公司解雇。由于不满被解雇,该案的诉讼人向公司提出了诉讼,却遭到劳工法院基于加班是该行业的惯例等理由而被驳回。
加班时间符合限度
由此可见,确实没有一定的方案可以断定公司要求加班的请求,而员工拒绝加班是否合理,都是必须根据个案来分析的。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加班时间不可以超过1955 年工作法令或雇佣合同条款规定的限度,而且支付的加班费不能低于规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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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无故被解雇,能提告吗?/刘健辉

问:你好,去年由于经济萧条导致我被公司解雇了。虽然得到了满意的赔偿,但是至今我却一直找不到一份正式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唯有做兼职来维持生计。所以,我也加入了现在这一家公司成为一名兼职助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处理公司的行政文件。
坦白说,我在工作上的表现确实获得领导的赞赏,我也借此机会和领导提出要转正的要求,就是希望领导可以把我从兼职转为全职员工。问题就来了,我在提出转正的要求后却遭到公司的解雇!请问身为兼职员工的我是否能被法律保护?我又是否可以在工业法庭对雇主提告?
答: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兼职员工”在马来西亚法律的定义。
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的工作法令,兼职雇员被定义为每周平均工作时间是在全职雇员每周正常工作时间的30%-70%之间的雇员。
权益受保护
相信大家也知道,我国自2023年9月开始,正常和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又或者每周45小时。
简单来说,只要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5个半小时或每周不超过31个小时半,那么该员工在法律上就属于兼职员工了。
很多人都不理解,兼职员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可以参考马来西亚的的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Employment (Part Time Employee) Regulation 2010 】,可以看到兼职员工也享有许多法律的权益。
打个比方,该条例的第6条规定兼职员工享有政府规定公共假期、第7条规定兼职员工可享有年假和病假等等。

解雇须合理 除此之外,兼职员工也可以享有公积金和社险的福利。 同样的,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也是受法律保护(虽然层面上有不同的程度),其中包括了倘若雇主想要把你解雇,那雇主也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程序才可以在合情和合法的情况下解雇,这包括了雇主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 打个比方,倘若你的工作表现不佳或你有严重的纪律问题甚至是行为不检点(比如说:不服从上司或工作性骚扰等等),那么雇主才能把你解雇。 雇主在缺乏这一些证据的前提下把你解雇就会构成不合法或不公平解雇(Unfair Dismissal),那么你也可以对雇主提出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