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超过6年 债务就自动解除?/刘健辉

问:

你好,公司正在做着债务的调查工作。

我们发现公司有许多条被拖欠的债务,有些甚至超过6年。

我们的董事听说超过6年的债务如果没有收回就代表不能收了,请问是真的吗?

其实,公司被拖欠超过6年的债务的数额蛮大,我们希望至少能追讨一部分的款项,请问有什么办法?

答:

其实,债权人的确必须常常对其债务进行检查和确认。这是因为马来西亚1953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53)已经清楚列明了法律追讨期限或诉讼时效,一旦超过了法定所规定的追讨期限,那么被起诉的一方就可以挑战诉讼人所提出的法律诉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一般上来说,如果超过时效期,法庭不会审理这宗法律诉讼。所以,提出诉讼之前的第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诉讼时效(Limitation Period)。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时效已过,被起诉的那一方将可以挑战该诉讼程序,一旦成功,法院将不会受理该案件。

诉讼时效6年

根据马来西亚1953年的时效法令,任何合同以及民事纠纷包括疏忽法(Tort)的诉讼时效是6年,从毁约或者从疏忽或纠纷发生的当天算起。打个比方,如果是合同纠纷,那么就从毁约那一天算起。

话虽如此,不是超过6年的债务就不能收回。如果你的客户曾在拖欠债务的第5年还钱或答应你会分期付款,那么6年的诉讼时效将会重新算起。这是根据1953年时效法令的第26(2)条文,如果他人欠你钱,超过了6年,只要对方承认欠债,之前的6年期限将取消。

承认债务不受约束

不过,拖欠债务的一方必须以书写的方式承认,口头的承诺不算,这是因为1953年法令的第27条文有进一步说明:“拖欠债务的一方的承认必须是文字和亲手签署的承认文件,才可以算数。”

所以,我建议你的公司可以向债主追讨并且给予折扣或分期付款的优惠,只要他们答应,那么你所被拖欠的债务就不受1953年的时效法所耽误了。

 

 
 

 

反应

 

商法律

公司清盘,股东背债?/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清盘的法律的问题想咨询你。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几年前在友人的介绍下投资了一家新的企业并且我也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手中持有公司的15%股权。

问题来了,该企业因为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日前被债权人强制清盘了。问题是,听说该公司已经欠下500万令吉的欠款,我想请问身为股东的我需要负责吗?若公司还有剩余的资产,应该如何派发呢?

答:

在马来西亚,一旦公司已被高等法庭颁布清盘令,公司将会转交给清盘师负责。清盘师的责任包括调查公司的事务和资产,并且以最有利的方式回收和落实公司的资产,并负责缴付给债权人。倘若到时有多余的资金,就会给予公司的股东。

仅限股份价值

很多人好奇,倘若不够缴付给债权人,股东是否必须依据自己股权的部分负责公司的债务?其实,股东的负债责任是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一种情况下,除了股东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

换句话说,倘若你已经付钱买了股权,你并没有拖欠买股权的费用,你就无需负责给予更多的金钱了。

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除了股权之外,他们承诺分担在其公司的债务上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一部分的金额,也就是所谓的担保有限公司,但这一类的情况是很少遇到的。

债权人优先

至于公司清盘后,倘若还有剩余的资产,很多人都会有这么一个疑问,也就是公司的剩余资产应该如何派发呢?其实,在清盘过程中清盘师透过出售资产变现的款项或资金,按以下的优先顺序偿付:

1、支付变现的费用及收费

2、清盘呈请的费用及收费

3、清盘人的的费用及收费

4、倘若还有剩余款项,将以以下的优先顺序以派发债款形式按比例派发给各债权人。

第一个得到的会是优先债权人:例如欠政府的税款和欠公司员工的薪金,最后将会是普通债权人。如果还有剩余的资金,才会轮到公司的股东。

反应
 
 

相关新闻

亚亦君令补选
南洋地产
BESbswyBESbswyBESbswyBESbswyBESbswyBESbs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