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议长:反跳槽法未涵盖 违反党意不等同跳槽

阿兹哈
(吉隆坡12日讯)国会下议院前议长丹斯里阿兹哈指出,反跳槽法令是否存在漏洞,这取决于通过反跳槽法令时的“目的”和“意图”。
他说,如果通过反跳槽法令是为阻止国会议员在全国大选胜选后跳党,或无党籍独立国会议员加入其他政党,由于涉及国会议员已属于跳槽,于是现有法令不存在漏洞,有关法令确实阻止获胜国会议员成为其他政党的党员。
“不过,如果其目的和意图超越这个范围,例如若国会议员不遵循党的指示就被视为跳槽,那么有关法令就存在漏洞,因为现有法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阿兹哈今日接受《马来前锋报》访问时,针对反跳槽法令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作出修改以维护政治稳定时,这么表示。
他说,至于反跳槽法令是否需作出修改,则需要回到国会的意愿,毕竟现有的反跳槽法令仅涵盖3个方向,没有涉及其他范围。如果希望法令涵盖所有事项,那就需要修改现有反跳槽法令。
“其一,国会议员从A党跳槽至B党;其二,国会议员自由加入政党被视为跳槽;其三,国会议员自动终止成为党员,而并非被开除党籍。如果国会议员被开除党籍不算跳槽,自动终止党籍则被视为跳槽,惟这种情况可能有点问题,自动终止是何意?譬如A党党章规定不缴交年捐的党员,会自动终止成为党员,这是否算跳槽?”
他说,在其他情况下,譬如国会议员是后座议员,突然在财政预算案中不投票,或投票反对政府立场并可能造成政府垮台。这是否属于跳槽则不得而知。
询及这是否需要修改宪法时,阿兹哈说,问题是宪法的规定在法律角度方面是否合法?在我国法律和联邦宪法中,每个公民都有权发表意见并根据意愿投票,实际上这也是国会议员的绝对权利。
“如果我们看看国会议员的特权,任何试图影响或阻止国会议员按照自身意愿投票的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这与民主不符,也违反联邦宪法和基本权益。”
禁用法定宣誓书?
阿兹哈:需修改法令
我国政府在第15届全国大选组织政府时,已使用法定宣誓书(SD),且法定宣誓书在早前已获得联邦法院承认。
阿兹哈说,联邦法院之前已承认法定宣誓书,现在团结政府也使用法定宣誓书,且已获得联邦法院批准。
“如果我们要停止使用法定宣誓书,只能通过国会投票表决并修改现有法令,以规定表达信任或不信任程序,需由国会决定。”
他说,目前通过法定宣誓书或其他方式确定多数议席是有效的,惟当出现2个不同法定宣誓书将看哪个较迟,有时第二个法定宣誓书将取代第一个法定宣誓书。
“如果第一个法定宣誓书支持A,而第二个法定宣誓书支持B,并且日期和时间相同,那么问题就出现了。不过,根据我的经验从未发生过类似情况,我面对的是一个国会议员支持A后支持B,于是取消了第一个法定宣誓书。”
此外,他谈及与国家元首的经验,国家元首在喜来登行动期间并未遵循法定宣誓书,而是进行一对一会面。因此,是否使用法定宣誓书也取决于国家元首。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3条文,国家元首有3个绝对权力,其中是委任首相,国家元首无需听取任何建议,便可委任他认为可能获得多数支持的国会议员担任首相,这是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
“有关条文没说明国家元首需委任获得多数支持的任何国会议员,仅表示国家元首可委任他认为可能获得多数支持的国会议员,不需要证明有关国会议员确实有获得多数支持。不过,问题是国家元首如何知道有关国会议员是否拥有多数支持?”
他说,在国阵执政年代,国阵能够获得三分二多数议席,并在大选结束后支持党主席担任首相。但自2018年以来,已没有明确的多数议席。
“那么国家元首如何知道一国会议员是否获得多数支持?我们是否需要审视如此做法?根据英联邦过去的做法是,任何对首相表示不信任的表达,可来自国会的不信任投票。”
他举例说,在尼日利亚的Ladoke Akintola和Adegbenro事件,特权理事会已修改对首相投不信任票的模式,并表示多数支持未必来自国会,也可从外来如新闻发布会、信函或任何形式。
“同样,在霹雳州前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尼查事件,他是通过法定宣誓书数量被罢免。较后,有关事件被带上法庭并上诉至联邦法院,较后,最高法院裁定对其不信任之表达,可在州议会外进行,显示最高法院裁决法定宣誓书的做法是有效的。”
【灼见】还不完善的反跳槽法/胡逸山博士

(南洋商报制图/取自Freepik)
土著团结党6名国会议员因为倒戈支持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及其领导的政府,遭土团党根据事后修改的党章规定,终止党籍,并据此要求国会下议院议长行使反跳槽法下赋予的斟酌权,悬空该6名议员的议席;惟议长却拒绝悬空有关议席,引起议论纷纷。
舆论反弹,主要基于各界以宏观层面来看待反跳槽法制定的原本意旨,却欠缺了在微观层次的理解。
大家可能认为,该法主要的用意,就是要阻止代表某政党竞选而成功当选的议员,通过更换党籍(如从一党跳去另一党,或成为无党籍独立人士)来促成政府的变更,所以就要通过悬空有关议席来切断他们“不当”的政治目的,并维持民选政府的稳定。
如此的对该法宏观认知肯定是很正面的,也的确有其迫切性;到底2020年初导致当时执政的希盟倒台的喜来登政变,主要就是因为希盟的一些议员(来自安华所领导的人民公正党以及当时还是希盟成员党的土团党)变节与反对党一方配合才促成的。
保障跳槽议员权益
然而,反跳槽法的理想虽然崇高,但作为一个遵崇法治,尤其崇尚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地位的政体,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反跳槽法时也还是必须更微观地做出一些相关的宪法调整,方能更为“名正言顺”地执行。如宪法就有保障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的条文。反跳槽法虽然也涉及修宪才得以制定,但也必须保障“跳槽”议员的上述政治权利,其中也包括持有与党的政治路线相左的政治意见。
因此反跳槽法就出现了一个折衷的方案,即如有关议员“停止作为党员”(意指主动退党),则其议席或会被吊销;但如是某党议员(因不服从党中央的指令等)被开除党籍,则其议席将得以保留。这样的折衷安排也许未尽各界热切希望全面反跳槽的人意,但成熟的政治运作就是要意识到不时会有妥协,才能成就哪怕是只有部分的政治目的。
钻反跳槽法空子
当然,如这6位议员就是巧妙地钻了这个宪政空子,改变了他们的政治立场,但又不肯退出土团党,以免触犯反跳槽法而失去议席。如果土团党正式开除他们,他们就可根据反跳槽法的上述例外,抱着议席一起走。
土团党也只好自作聪明地玩法律文字游戏,通过之后明显刻意修改的党章,来认定这些议员已然自动“停止作为党员”,所以他们的议席应该被议长悬空。
议长应该是认定此举乃为土团党实质上开除了他们的党籍,也就被反跳槽法的例外所涵盖,因此得以保有他们的议席。
各界对议长此决定虽然一片哗然,但反跳槽法的确赋予他如此宽裕的决定议席悬空与否的斟酌权力。不过土团党几乎肯定会入禀法院,寻求司法审核,以对议长的议席保留决定,确认为违法与违宪与否。
这司法程序流程时间应该不会很短,到最终判决结果出来时,在政治上可能只会具有以后的长期判例参考意义,而对国内短期政局的变化影响不大。因为假如议长在政治上“积极”地行使其斟酌权,原则上也可以反手把从政府一方变节议员的议席悬空。至于反跳槽法是否应予修改,那就见仁见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