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7佛教团体深表遗憾

(吉隆坡9日讯)7个佛教团体对政府从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修正案抽出第88A条文深表遗憾及不解。 

它们希望这是政府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而非受到一些组织或政治压力。



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马来西亚佛教弘法会、锡兰佛教精进会、国际佛光会马来西亚协会、马来西亚佛教金刚乘总会、大马南传佛教总会,以及马来西亚基督教青年协会今天发表联合声明,指被抽掉88A(1)和(2)条文阐明,父母不能单方面为孩子改教。

88A(1)规定当丈夫或妻子改信回教,孩子将维持其在父母改教前的宗教信仰,直到孩子年满18岁,并可在父母双方同意下更改孩子宗教成回教,唯必须以孩子意愿为主。

此外,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中的翻译也出现落差(英文为Parent,而马来西亚文为Ibu Bapa)。

联邦宪法第160B条文阐明,宪法的马来西亚文和英文版本若出现任何冲突或差异,应以马来西亚文版本为准,因此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支持修正案,当中包括唯有民事法庭才能解除民事婚姻,回教法庭无权解除民事婚姻,也无权针对相关申请如孩子抚养权、赡养费事项作出裁决,一劳永逸解决改教而引起的解除婚姻及争夺孩子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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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州三造无成功可能 联邦法院驳回上诉申请

玻要求司法检讨罗秀虹案

(布城6日讯)联邦法院裁定,玻璃市当局不被允许对撤销华印裔单亲母亲罗秀虹3名未成年子女皈依回教的判决提出上诉,因为拟议的上诉必定会失败。

联邦法院法官纳丽妮周一宣读判决时说,从表面来看,上诉并无成功可能,因此驳回上诉准令的申请。

该申请是由玻璃市回教和马来习俗委员会(MAIPs)、玻璃市改教登记官、玻璃市宗教司阿斯里和玻州政府联合提出。

纳丽妮指出,申请人试图在上诉中,挑战联邦法院7年前在幼儿园老师英迪拉孩子改教案件中所作判决的正确性及适用性。

宪法要求父母同意

“英迪拉案件判定,宪法要求父母双方同意,未成年人改教才具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如果未成年人单方面改教(即由父母一方改教,而另一方不同意),改教无效,必须予以撤销。”

她说,若法院接受申请人的论点,实际上将推翻联邦法院对英迪拉案件的判决,并助长单方面改教的违宪做法继续存在。

“事实上,我们提醒自己,(退休联邦法院法官)再努阿里在英迪拉案件中的先见之明,他提醒我们,单方面的皈依,无论以何种形式,都会不合理地损害孩子的福祉。”

她表示,英迪拉案件的判决是基于对宪法第 12(4) 条文的“有目的性”解读,该条文阐明,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信仰应由其“父母”决定。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第 12(4) 条中的“父母”是指父母双方,而不是其中任何一方。在作出判决时,法院适用了宪法第160条文,该条文规定,单数描述的词语可能包括复数。

她表示,英迪拉案件的“逻辑和先例意义”都是“无懈可击的”。

“这一点,通过最高法院(在随后的5起案件中)明确和暗示地确认了英迪拉案的判决得以体现。没有任何有价值的争论能证明该案是错误裁决。”

她也驳斥了申请人的论点,即根据联邦宪法马来文版,单方面改教是法律允许的。

宪法权威是英文版

“宪法的权威文本是英文版。正如英迪拉案所解释的那样,国家元首并没有规定马来文翻译具有权威性,而联邦宪法第 160B 条文规定了这一点。”

法官还驳回了申请人的论点,即英迪拉案的裁决应仅限于联邦领土。

“我们认为这毫无根据,因为联邦法院对英迪拉案的判决与所有联邦法院判决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她表示,最高法院在英迪拉案中阐明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罗秀虹案,因为两案的核心事实相同。

“正如上诉法院简明解释的那样,3名未成年人在父母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皈依回教;因此,英迪拉案适用,改教从一开始就无效。”

她重申联邦法院的立场,即民事法院有权审查涉及宪法和法定解释的公共当局的行为。

“民事法院可以撤销回教法院在其管辖范围之外做出的裁决。”

去年5月24日,由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为首的三司,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准令申请。另外两名法官是纳丽妮和阿布峇卡。

罗秀虹于2008年与信奉兴都教的纳嘉斯瓦兰结婚,他们的婚礼是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举行。两人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及1名儿子。

罗秀虹与丈夫于2019年离异,她遭丈夫家暴后入院,后者之后把3名孩子带走。

在2019年12月20日,罗秀虹获高庭发出孩子的单独监护权和抚养权,她得知孩子下落时,却被告知3名孩子已皈依回教;吉隆坡高庭在2022年2月21日宣判,批准罗氏取得3名子女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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