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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A枪击案 被告判监14年6个月打6鞭
2025年02月25日

法庭裁判被告哈菲祖(左二)坐牢14年6个月及鞭笞6下。
(哥打峇鲁25日讯)涉嫌于去年4月在吉隆坡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入境厅开枪而被捕的哈菲祖,今日在哥打峇鲁地庭被判监禁14年6个月及鞭笞6下,罪名包括非法持有军火等7项指控。
被告哈菲祖(38岁)被捕前是一名旅行社经理,他周三(19日)向哥打峇鲁地庭法官祖格菲里阿尔拉认罪,法庭今天进行量刑裁决。
法庭裁定哈菲祖的刑期同时执行,监禁期从他去年4月15日被捕之日起计算。
根据判决,哈菲祖因第一项控状被判监禁6个月,并鞭笞6下;第二项和第三项控状分别被判监禁3年;第四项至第六项控状则分别判监禁6个月;第七项控状被判监禁1年。
第一项控状指哈菲祖非法持有一支土耳其制造的奥地利Glock 19手枪,触犯1971年军火法令(第37号法令)第8条文,罪成可判监禁最长14年及不少于6次鞭笞。
第二项控状指哈菲祖非法持有33枚PMC 380 AUTO子弹,违反1960年军火法令(第206号法令)第8(A)条文,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哈菲祖在没有受到许可的情况下持有透明包装的鞭炮,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罪成可判监禁最长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四至第六项控状指哈菲祖持有三名其他人士(29岁、34岁及35岁)身分证,违反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O)条文,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指哈菲祖一辆本田轿车使用假车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可依该法令定罪。
上述7项指控指哈菲祖在2024年4月15日下午2时,在哥打峇鲁KPJ柏丹那私人医院空地犯案。
本案由阿末法依副检察司负责检控,哈菲祖的辩护律师为聂莫哈末法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