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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签字前须知本身权益 离婚勿省律师费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2日讯)双方面协议离婚,切记勿为了节省律师费,而共用律师,签字前也要清楚知道自己的权益和权利,否则事后申请修改,需跨过很高的门槛。

本地专司处理离婚事务律师陈尚永说,除非出现实质性的情况变动,否则依据离婚或分居所取得的法庭协议,是不能轻易更改的。

他说,一些申请离婚的夫妻,在签署协议离婚文件时,为了节省律师费,而同意共用一名律师,无可否认,同意离婚,可节省很多时间。

应避免共用律师

他说,由于很多离婚案件,如果不是协议离婚,一段有争议的离婚至少要一到两年的时间来完成。

他坦言,协议离婚共用一名律师的情况很普遍,但这种他本身都无法理解的共用法律咨询,是离婚夫妻应该避免的。

“出于节省费用的考量,以及夫妻双方在谈判能力上的不对等,不少人是主动选择,或在现实无从选择的压迫下,被动接受了共用一名律师的做法。

“然而,这种表面上的‘划算’,往往演变成更加沉重的代价——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耗,更是对自身法律权利与应有权益的彻底让渡。

无权重新裁定财产

“以财产分配为例,不少人在离婚后才意识到协议内容对自身不利,试图重新审视甚至争取重新分配,但却发现一旦离婚判决生效,法庭已无权再重新裁定婚姻财产。

“这类安排,同样也将律师置于维护谁的利益?若他指出其中一方在协议中所遗漏的权益,是否等同于损害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这另一方,恰恰也是他的客户。在这双重身分之间,律师的中立性与专业职责陷入冲突,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两边都未能获得真正独立、周全的法律保障。”

陈尚永举例,离婚的丈夫基于收入减少,而要求修改赡养费的部分,或者妻子因为没有工作了,或孩子的生活费用增加了,以及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照顾好孩子方面被证明有欠缺,这就是出现实质性的变动。

他说,这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常获得法官的接纳,因为它们确实体现了家庭状况的根本转变。但需要强调的是,所谓“重大变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改变,而非主观上的懊悔或迟来的觉醒。

诸如“签字时律师没有充分解释我的权益”或“我后来才发现自己本可以获得更多”之类的理由,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实质性变更。

他说,毕竟,“我不知道”并非变故,而仅是当时未尽了解的遗憾,并不能动摇已具法律效力的协议安排。

两年婚姻才可申请离异

陈尚永指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规定只有长达两年的婚姻,才可申请离婚,对此,一些人误解为离婚需分居两年。

误解需分居两年

他说,法令54条文是婚姻破裂的证明,这里提到4个事项,分居两年是其中一项,而法庭应考虑一项或多项事实。

他说,另3件事是伴侣有外遇、因伴侣不合理的行为无法继续和他/她相处下去,以及被伴侣抛弃至少两年。

他说,在他办理的案件中,就发现许多人把分居两年误解为一定要做到的。

“法令说的是,两年的婚姻才可申请离异,所以存在强制分居两年的误解。”

陈尚永有15年执业经验,专长处理离婚案,他接受《南洋商报》专访,谈家事法庭这些年来对丈夫负责赡养费的改观,以及个人认为法令需要修改的见解。

陈尚永说,当一段婚姻破裂,而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条款达成协议时,法庭将依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7条的授权,介入裁定妻子的赡养费。该条文赋予法庭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有权作出关于妻子赡养的命令。

然而,他说,第78条进一步规定,法庭在决定是否应给予赡养费及其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需求,并且尤为关键的是,必须审视并划分双方对婚姻破裂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

“换言之,配偶中谁对婚姻失败负有更大责任,将直接影响其在赡养安排中的得失。

“正因如此,现行制度无可避免地促使配偶陷入一场‘责任归属之战’,争相举证对方的过错,以争取在赡养费上的有利地位。这种法律结构将离婚程序由原本应以平和结束、情感疗愈为导向的过程,变成了指责、羞辱与揭丑的法庭战役,甚至不惜牺牲子女的情感安全来达成胜诉的目的。

多国废除“归责式”

“许多国家早已认识到这种‘归责式’制度对家庭关系造成的深层破坏。新加坡已经废除在赡养安排中探讨谁对婚姻破裂负责的做法。英国则更进一步,推行全面“无过错离婚制度”,允许单方或双方共同申请离婚,仅需声明婚姻已无法挽回,无需归咎任何一方。”

尽管马来西亚现阶段或尚未准备全面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陈尚永认为,至少应率先检讨第78条中关于将“谁导致婚姻破裂”作为赡养费考量因素的规定。

他说,将责任归属从赡养判断中剔除,不仅能有效减少冲突,更有助于离婚双方保留最后的尊严,专注于情感上的疗愈与向前迈进,而非让离婚当事人继续困于过往的伤痛之中。

孩子伤害最大

陈尚永在处理形形色色的离婚案得出自己对家的定义,他语重心长的指出,离婚其实没有输赢这回事,而只是各自争取会自已所要的东西,伤害最大的是孩子。

他说,离婚后,夫妻只是换了一个身分的起点,以共同身分维持这个家的核心,全心全意为孩子的幸福着想。

他不认同离婚后,家就没有了。他说,家庭不仅是一屋两人或三人的一面,也不是法庭或别人说了算,而是个人来定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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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业家付3121万离婚 6年后发现“儿子非亲生”怒告前妻

(新加坡14日讯)新加坡一名企业家与前妻离婚6年后,意外发现自己辛苦养大的长子竟非亲生。

当地媒体报道,这名现年64岁的企业家震惊之余也将孩子的亲妈告上法庭,最终新加坡最高法院裁定男方胜诉。

新加坡最高法院判决指出,男方是一家从事精密金属零件加工制造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他现年56岁的前妻早年曾与他一同创业,目前无业。双方1994年结婚,育有两名现年分别25岁与23岁的子女。

直到2013年底女方提出离婚申请,隔年4月双方达成协议,正式办妥离婚手续。据协议内容,男方同意支付女方930万新元(下同,约3121万令吉),作为平分婚姻资产的对价。两人离婚后各自再婚,开展新生活。

岂料,双方几年后因公司股权与财务争议闹上法庭。女方2020年3月控告前夫在公司内压制身为小股东的她;男方则反控前妻失信在先,并要求归还她从联名户头提走的18.8万新元。最终,法庭判定其中约5.92万令吉属女方多领,必须归还。

更令人震惊的是,男方同年5月意外发现,自己与女方所生的长子实际上与他毫无血缘关系,气得提告前妻在婚姻期间隐瞒重大事实,并申请暂缓执行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虽然被告女方辩称自己早已告知此事,但法院最终认定她从未主动披露,批准原告男方请求。前妻一度提起上诉,最终选择撤回。

此外,这对怨偶认为婚姻资产估值的截止时间点也有争议。男方主张,资产应以2014年离婚临时裁决令发出时间点为准。他强调,双方离婚后早已分道扬镳,不应影响现任配偶的权益。

前妻则反驳,她一直在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工作,直到2020年被前夫赶走,因此资产应以当年为分配基准。最终法官支持男方观点,认定两人婚姻已于2014年正式结束,应以该年为婚姻资产的估值截止日期,裁定男方胜诉。

新闻来源: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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