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私家车 周一周二免过路费

(吉隆坡21日讯)配合圣诞节到来,全国收费大道将在本月23日和24日(下周一及周二)免收过路费。
工程部长拿督斯里阿历山大南达林奇今日发文告指出,所有大道将从12月23日(周一)午夜12时01分起至12月24日(周二)晚上11时59分,让使用者免费通行。
他说,免过路费优惠仅适用于一级车辆(私家车),以及不包括国家边境的收费站,即柔佛苏丹依斯干达大厦(BSI)收费站,以及丹绒古邦收费站。
“昌明政府已同意让一级车辆(私家车)享有免过路费优惠,以配合2024年的圣诞节,体现‘昌明为本,与民同在’的精神。
工程部长:政府承担3800万
“政府所承担的财政成本预计为3800万令吉,此款项将返还给相关的大道特许经营公司。”
南达希望大道使用者能善用这次的免过路费优惠,并合理规划出行,以避免假日期间的交通拥堵。
他吁请大道使用者遵守出行时间表的建议,以提升驾驶安全,让所有人都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感受节庆的意义。
“大道使用者也受促保持身体健康和精神,以确保安全驾驶,并确保车辆和轮胎的状况良好,以及一触即通卡和电子钱包余额充足。
“所有大道使用者应遵守交通标志和可变信息系统(VMS)显示的资讯。在大道高车流量期间,摩托车骑士需格外留神。”
南达指出,民众可通过大马大道局(LLM)的官方社交媒体,也就是脸书(Lembaga Lebuhraya Malaysia)、X账号(@LLMtrafik)及TikTok(@llmtrafik),获取实时交通状况或大道事故的最新资讯。
他提到,大道使用者也可拨电1-800-88-7752联系大道局交通管理中心,以获取最新的交通状况或寻求协助。
“公众可通过大道局官网:https://www.llm.gov.my,查看所有大道的闭路电视实时交通状况。此外,可通过WhatsApp频道‘LLM Info Trafik’获取交通情报。”
政客应讲有道理的话/罗汉洲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在部门举办圣诞节庆祝活动,伊斯兰党青年团副团长莫哈末哈尼夫不满部长倪可敏允许回教徒参与庆祝,莫哈末哈尼夫说,回教徒禁止参与其他宗教的庆祝活动,倪可敏理应知道。
莫哈末哈尼夫可谓无理取闹,回教徒参与有关庆典,都是出于自愿,如果倪可敏禁止他们参与,肯定又有人抨击倪可敏歧视回教徒,这个罪名更不得了。
不向极端主义屈服
针对莫哈末哈尼夫的指责,倪可敏澄清他的部门庆祝所有的节日,包括开斋节,倪可敏也指出当日演唱圣诞歌的部门职员都是来自东马的非回教徒,其中有许多卡达山人,并强调他的部门不会向极端主义屈服。
“不会向极端主义屈服”,这句话说得铿锵有力,连首相署前部长拿督再益依布拉欣也称赞他不惧威胁。但我总觉得倪可敏似乎有点色厉内荏,因为倪可敏连忙澄清演唱圣诞歌曲的是东马人,其中有很多卡达山人。我觉得这是多此一举的解释。
实际上,就算是西马人,不论是华人或印度人,只要不是回教徒都可以唱圣诞歌,佛教徒和道教徒也都可以唱圣诞歌曲,他们对自己的信仰很有信心,知道自己不会因为唱了圣诞歌就会变成基督教徒,所以我认为倪可敏不需强调唱圣诞歌的是东马人。
其实,许多公司在圣诞节前一两个星期已开始庆祝圣诞,讲究的就在酒店举行大食会、抽奖,简约的就订购糕点西饼、炸鸡、沙爹、饮料之类在公司里享用,公司职工不分种族与信仰都出席共享美食,其乐融融。
此外,报章在上周报道,陆军司令丹斯里莫哈末哈菲祖丁上将偕同夫人,在沙巴亚庇某军营与信奉基督教的军人共庆圣诞。
现在谈另一事件,吉兰丹州政府宣布州內餐饮业如欲更新执照,必须先申请清真认证。惟丹州政府稍后宣布,顾客为非回教徒的华人餐饮业可豁免拥有清真认证。
事情顺利解决了,我要谈的是华裔政治人物为华人餐饮业争取豁免清真认证的理由,是否有说服力。
业者成本转嫁消费者
华裔政治人物反对的理由,千篇一律强制申请清真认证会“增加营运成本”及“影响外资”。
然而,“增加营运成本”早已给人驳斥得不成理由了,那是去年9月,回教发展局(JAKIM)建议强制无售卖猪肉与酒精的餐厅需有清真认证,首相署(宗教事务)副部长朱基费里哈山博士极力为这个建议打边鼓,他说拥有清真认证可吸引更多顾客,业者可赚更多钱,所以清真认证对业者有利无弊。
又有人说,每年区区几百元的认证执照更新费,不能构成加重负担的理由,何况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业者的成本必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增加营运成本”之说确实没有说服力。
内阁最终否决回教发展局的建议,理由不是避免加重业者的负担,而是为了公平、公正,因为当时有一些回教学者秉公执言,他们说任何宗教的价值观不可强行实施于其他宗教。
至于“影响外资”,殊不知人家注重的是意识形态,不是经济发展,所以讲这句话也是白搭。
但我们的华裔政治人物可能没有做功课,于是仍然拿出“加重业者负担,增加营运成本”来作为理由,可谓一本通书读到老,哪里能够说服人家?
最后我要讲的是,中央政府已通过的政策,州政府却反其道而行,这种法外立法的事实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