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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遵从雪州苏丹谕令 宗教部长:非回教徒勿干预回教事务

(布城6日讯)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拿督纳因莫达今日劝告各界人士遵从雪州苏丹沙拉夫丁殿下于去年12月29日发出的谕令,促请人民,尤其是非回教徒尊重及不干预国内回教徒事务。

他针对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MCCBCHST) 发表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订法案违宪和违反联邦宪法,今日发文告促各方不要对上述修订拟议发表推测性言论,因为该修订法案还未提呈到国会。

“当法案提交国会后,全体国会议员将有辩论的机会。”

他指各界人士必须参考联邦宪法74条款(2)节,而此条款与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二项(州)的第一细节同读。根据此规定,回教法庭将依据各州的法令/条例/法规来建立。

 “作为处置回教法下的罪行,回教法庭只对回教徒有司法权,以及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二项(州)的第一细节下的所有事务。

“正如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一细节所述,回教法庭对联邦法律规定的罪行有司法权;在与此条款相符下,国会制定了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以赋予回教法庭刑事案司法权。”

纳因莫达也指出,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州部分第一细节有两大重点,即第一州立法机关有权针对回教徒违反回教指令的罪行制定犯罪和惩罚措施,但联邦清单中包含的事项除外。

他说,第二是州法律规定的罪行的惩罚,应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他说,这意味着联邦宪法赋权州立法机关制定供回教徒违反回教指令的罪行和惩罚,除了联邦清单内的事务。
 
“虽然回教罪行由州立法机关制定,不过罪行的刑罚必须在联邦法律,即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的范围内。

“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订法案,不能被诠释为允许州立法机关对在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的联邦清单事务制定罪行和惩罚。

他说,这是因为州立法机关受联邦宪法第74条款第(2)节及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州部分第一项细节规定的司法权限约制。

“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订法案的任何一种修订拟议,将不会改变联邦宪法赋予州立法机关的司法权。

“与此同时,首相署(宗教事务)致力于根据联邦宪法的框架,加强回教法庭和回教法在我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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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政宗:对JAKIM事件错误指控 马华应向宗教部长道歉

(吉隆坡3日讯)通讯部副部长特别事务官谭政宗今日声明,马华应就其代表对大马回教发展局(JAKIM)官员被派驻政府部门的错误指控向宗教部长和民众道歉。

谭政宗指出,回展局官员派驻于政府部门的安排已有悠久的历史背景,早在1980年代初,回展局事务官便开始被派驻至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

此安排是1985年政府推行“伊斯兰价值观融入公共服务”政策的一部分,并在1987年进一步推行“伊斯兰工作价值观”政策。

2007年,政府推出“文明伊斯兰”(Islam Hadhari)的理念,将回展局官员派驻至所有联邦和州级政府部门。

他强调,这项安排并非现任政府的新举措,而是延续了历届政府的政策。

宗教事务部长莫哈末纳因也已澄清,相关官员并不参与各机构的政策制订,而只专注于组织宗教活动。

“作为团结政府一部分,马华应避免散播假新闻煽动民众情绪,并应对此不负责任的行为向宗教部长和民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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