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妇上诉争取儿公民权 联邦法院谕3个月内解决
(布城25日讯)联邦法院今日限政府在3个月内解决一名印尼籍妇女为其年少儿子取得公民权的困境。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为首的联邦法院3司,要各造基于案件性质复杂,探讨和解的可能性。
孩童的母亲,通过律师A斯里慕鲁干说,他的当事人愿意为了孩子的利益接受和解方案。
他对新闻网站“自由今日大马”说,如果儿童首要利益和福利受到保护,当事人准备撤回申请准令的法律行动。
3司的另两名法官是联邦法院丹斯里娜丽妮和拿督洛查丽雅。
这名嫁给我国男子的印尼妇女于去年12月,在联邦法院尽最后的努力为儿子争取公民权。她的代表律师要求联邦法院鉴定5个法律问题。
法官质疑少年父身分
其中一个问题是,在 诠释公民权的条款时,是否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福利和利益。
上诉庭于11月29日驳回这名妇女的上诉,因为法官对少年的父亲的身分存疑。
上诉庭3司以拿督阿兹莎为首,她说,母亲无法证明在联邦宪法14条款(1)节(b)项下,儿子是马来西亚公民。
法令要求男童的父亲或母亲必须是我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才有资格领取公民权。
这名妇女在2000年结婚,然后在2004年和2010年生了两个儿子,小男孩在 12 岁时申请了马来西亚身分证,但他的案件被转交调查,理由是他与马来西亚男子没有任何外貌相似之处。
据说,这名男子告诉国家登记局的官员,这名少年不是他的亲生孩子,但不需要进行脱氧核糖核酸检查。
这名妇女随后兴讼,要求法庭依法宣布这名少年是马来西亚公民,并谕令国民登记局发出大马卡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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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恢复罗秀虹子女回教徒身分 法院驳回玻州政府检讨申请

(布城8日讯)玻璃市州政府寻求恢复单亲妈妈罗秀虹3名未成年孩子的回教徒身分的法律途径,今日在联邦法院驳回其司法审核申请后,失败告终。
以马来亚大法官拿督斯里哈丝娜为首的联邦法庭3司,一致裁决,案件不存在司法不公,而且玻璃市州政府也未达到1995年联邦法院条规137条文的门槛,所以驳回州政府提出的司法审核申请。
另两名联邦法庭法官是拿督诺丁哈山和拿督威兹尔阿郎。
罗秀虹的3名孩子是由前夫慕哈末纳嘉斯瓦兰于2020年,在玻璃市擅自为孩子改教。
联邦法院没有对堂费做出谕令。
州政府由律师哈聂夫代表,律师A.斯里姆干代表罗秀虹。
州政府辩称,州政府表达意见的权利,在上诉庭宣布罗秀虹子改信回教不合法时已严重受损,所以要求联邦法院重听司法审核的准令申请。
罗秀虹反对玻璃市州政府的司法审核申请,指该行动等同滥用发庭程序。
罗秀虹把孩子遭前夫擅自改教问题带上高庭,要求高庭宣判它违反了联邦宪法12条款(4)节,不过高庭驳回其申请,宣判改教有效。
之后,上诉庭于去年1月10日推翻高庭的判决,指有关改教行为违反上述条款。上诉庭司依据联邦法院在英迪拉(另一宗丈夫擅自为孩子改教案)的标杆性判决为依归。
玻璃市州政府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不过这项申请在去年5月14日遭联邦法院驳回。当时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说,没有理由重新审理英迪拉的案件,因为它仍然是有效的法律。
联邦法院在英迪拉案件中宣判,父母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改教,称为单方面皈依,违反了联邦宪法的上述条款。
联邦宪法12条款(4)节阐明,18岁以下儿童的宗教信仰,必由孩子的家长或监护人来决定。联邦法院指该条款中的“父母”(parent)一词必须解释为事件中的儿童的父母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