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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OB推进消费者信贷法案 非银行借贷方须评估负担能力

(吉隆坡13日讯)消费者信贷监督委员会(CCOB)工作组表示,消费者信贷法案(CCA)将寻求确保非银行信贷业者对其潜在客户进行负担能力评估,以控制家庭债务水平。

该工作组副组长阿兹丽达表示:“负担能力评估不仅仅涉及信用度。这是一种更深入的评估,旨在检查借贷者能否履行未来的义务,而不会造成过度的财务压力。”

她今日在国库控股研究院(KRI)主办的网络研讨会上说:“如果业者提供超过1000令吉的信贷,则须对其潜在客户进行负担能力评估。通过进行此类评估,可以控制家庭债务。”

消费者信贷监督委员会于2021年7月成立,旨在推动消费者信贷法案的颁布。

它由财政部、国家银行和证券监督委员会(SC)领导。

阿兹丽达进一步表示,非银行信贷业者应与信用报告机构(CRA)共享其数据,以便更好地监管“先买后付”(BNPL)产品。

“银行将数据提交给CCRIS(中央信用参考信息系统),但非银行(信贷业者)没有这样做的系统。他们须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交数据,无论是提供信贷情报服务的CTOS数字(CTOS,5301,主板科技股)、Experian还是CBM。

“我们想要鼓励的是,信贷业者须与信用评级机构共享他们的数据。这样,我们将获得有关特定个人信誉的更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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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OB次阶公共咨询 年底落实消费者信贷法案

(吉隆坡5日讯)消费者信贷监督委员会(CCOB)今日展开第2阶段的消费者信贷法案( Consumer Credit Act,CCA)公共咨询活动,主要建议包括对非银行信贷业者的200万令吉最低资本要求,法案预计今年末季提呈国会通过。

根据CCOB今日发布的文告,消费者信贷法案内容,将会涵盖200万令吉最低股东基金要求、企业监管、回教信贷业务所需的回教法要求等。

此外,也包括先买后付服务(BNPL)方面的执照申请关键要求。

次阶段公共咨询在“如何执行消费者信贷法案”方面提供更多详情,而该机构的目标是在今年底,正式通过并落实相关法案。

其中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CCOB寻求将先买后付服务商、租赁及应收账款保理(Leasing & Factoring)与呆账买家(Impaired Loan Buyers,ILB)等非银行信贷及信贷服务供应商,最低股东基金要求设在200万令吉。

此外,收债人(Debt Collection Agencies ,DCA)与债务咨询及管理服务(Debt Counselling & Management Services,DMA)的股东基金最低要求则是50万令吉,或是25万令吉股东基金加上25万令吉的专业责任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通过次阶段公共咨询,CCOB也寻求设定,执照申请方在专业操守,以及负责任借贷方面必须达成的硬性标准。

消费者信贷法案将会监管国内所有上述非银行信贷或信贷服务供应商,相关业者目前并不在我国法律的监管范围内。

相关法案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有秩序、透明和公平的信贷生态系统,以保护信贷消费者。这包括,打算或已持有个人、国内市场或家庭用途信贷项目的个人消费者,以及贷款不超过一定门槛的微型及小型企业。

国家银行助理总裁兼CCOB专案组主管阿布哈山指出,确保信贷及信贷服务供应商受到监管,并且遵守高专业操守或行事标准至关重要。

“我们将继续与这个目前不受监管的领域,以及消费者扩大交流,提出一个实际的监管方案。我们的目标是加强保护消费者,同时支持消费者信贷行业的发展,毕竟相关领域可有效满足个人或小生意的需求。”

修改分期付款法令

除了寻求市场对消费者信贷法案的意见,次阶段公共咨询也涵盖有关1967年分期付款法令(Hire Purchase Act 1967)的增强建议。

相关增强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现代化上述法令,并改善消费者待遇,尤其是对废除第78条规的建议。

CCOB认为,第78条规导致消费者在贷款前期的供款,大部分都被分配在支付利息上而不是本金,这种融资方式会对寻求提早还清贷款的借贷者,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该机构对分期付款法令的修改建议,还包括让分期付款合同签署过程中,接受使用电子及数字签名。

任何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可在5月15日之前,通过CCOB专案组网站www.ccob.my,以使用意见反馈表格,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来提供有关上述新法案的意见或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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